华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宣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3年7月10日华政规〔2023〕1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办、局和企事业单位:
按照《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云人办发〔2023〕1号)和省、市人民政府开展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县人民政府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由县政府办牵头,负责起草和具体实施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严格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认真对照审核,维护县人民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1件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华宁县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县政府公告11号) | 2012.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