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城市品位,着力打好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攻坚战,建设健康“美丽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范围内城市街道、公共区域禁止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禁止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等违规行为。
二、严格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和清扫保洁义务,临街商铺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店名、标牌用语准确规范,内容文明健康,店内保持卫生整洁、商品摆放整齐;须配备垃圾收集容器,按时清理垃圾、废弃物;商铺门前禁止随意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焚烧生活垃圾、杂物,禁止在城市街道上长期堆放建筑材料。
三、县城区内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必须密封、包扎、覆盖运输,严禁运输过程中液体泄漏、散装货物遗撒城市道路,造成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市貌卫生环境等。
四、严禁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贴、刻、写、画等,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景观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五、禁止在公共区域空间、桥梁或者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严禁夜间建筑施工作业,避免噪声污染,影响市民休息和生产生活。
六、施工工地必须设置硬质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有效进行防尘降尘。临街面施工工地需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墙或遮.栏,围墙或遮.栏以外,不得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不得倾倒废弃物和排放污水;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垃圾应堆放在固定地点及时清.运;所有建筑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作业时,必须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溢的措施;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做好覆盖;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围墙及其他临时设施。
七、临街商铺门店面进行装修改造等,装修材料、颜色要与周围建筑景观相协调,并报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施工,服从职能部门管理。如未经批准,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杂物及建筑装修材料、制造垃圾。
八、严禁圈占公共资源停车泊位或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必须报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或者随意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十、严禁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预埋地下管线、砍伐绿化树木,破坏花草、绿化设施,挖掘城市绿地;严禁随意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盗窃窨井盖等。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通告内容落实的,拒不整改的,县属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抗拒管理、阻挠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宁县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