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文物管理所2025年预算重点领域财政项目文本公开
一、项目名称
文物保护(革命遗址)经费、第四次文物普查经费
二、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便笺2024—2号)
三、项目实施单位
华宁县文物管理
四、项目基本概况
文物保护(革命遗址)经费:逐年做好华宁县61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8处革命遗址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一项一策建设、“四有”工作的建设、抢救性修缮保护等临时性工作的开支。
第四次文物普查经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24〕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93)文件精神,及时组建普查工作专班和普查队伍,进入影像信息存档、台账数据登记等实地调查阶段,确保全面做好我县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
五、项目实施内容
文物保护(革命遗址)经费用于逐年完善华宁县61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8处革命遗址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一项一策建设、“四有”工作的建设、抢救性修缮保护、安防建设、其他文博临时性工作的开支等,计划支出目标,全年按开展情况做相应支出,由于配套资金少,文物保护(革命遗址)经费只能临时性、抢救性使用支付。
文物普查经费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保障方案》严格执行,主要用于:培训费、实地调查费、普查综合信息平台管理费、设备购置费等,确保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六、资金安排情况
文物保护(革命遗址)经费10万元、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5万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文物保护(革命遗址)经费:逐年做好华宁县61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8处革命遗址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一项一策建设、“四有”工作的建设、抢救性修缮保护等临时性工作的开支。
第四次文物普查经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24〕5)
八、项目实施成效
文物保护(革命遗址)经费: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极大改善群众的文化生活条件,为实施文物保护、使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利用提供良好基础。
第四次文物普查经费: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认定、登记的华宁县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对已有线索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核查,认定、登记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开展普查成果汇总、总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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