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税收征管保障实施方案
(修订版)
为保障税收收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好《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云政办规〔2022〕1 号)和《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玉政办发〔2022〕32号),结合华宁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推动现代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以“政府主导、财税协调、部门负责、行政监督、信息共享”为原则。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和监管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税收协助
有关部门、单位税收协助及联合惩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县人民政府有关税收征收经费补助要求,将税收征管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在监督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时,应将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依法处理;县内重大项目支付进度、拨付情况;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税务部门应在税收协助工作中发挥牵头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和纳税信用评价、共享、发布、使用工作。
3.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两证整合”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一般程序注销登记时,县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收取纸质清税文书,凭登记业务系统提示办理注销登记。对因犯危害税收征管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应当依法依规限制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长效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依法查处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涉税犯罪,依法保障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依法阻止其出境;根据税务部门税收管控和查办涉税案件的需要,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情况;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5.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不动产登记需完税的,应当查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包括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有关信息),当事人未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查封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税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协作,确保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各业务衔接,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门在确定当事人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应当参考税务部门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存款查询、经营资金往来查询、房产贷款信息查询、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时,依法给予协助和配合。对银行账户具有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查询程序合规的情况下,协助、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银行账户开立情况进行查询。
7.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处置手续时,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企业)拟实施经济行为的涉税情况以及历史欠税情况,督促当事人(企业)积极加强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
8.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助税务、财政、商务等部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依法实施惩戒,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9.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涉税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将依法应当由税务部门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并在工作中予以积极协助。
10.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依法保障税务部门清缴破产企业应缴未缴税款;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被执行人,符合法定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实施惩戒;对发生强制执行的案件,被执行物处置涉及税收的,执行法院应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税务部门收缴相关税款。
11.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相关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并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12.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限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协助税务部门查询货物运输行程轨迹。
13.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在税务部门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时,应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检查。
14.应急管理部门对县域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企业统一安装称重设备、监控设备,实施远程监控和准确计量,将计量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15.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16.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当事人,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依法依规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17.税务部门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时,受托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对受托单位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受托代征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者多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
18.其他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信息交换应用
县人民政府主导,财政、税务、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牵头,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完善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快速、便捷交换和共享。
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涉税信息交换工作,依照各自职责,对照 《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合作事项一览表》(详见附件1)提供相应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但未在附件列举范围的涉税费信息,由税务部门与负责该项业务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商确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执行。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因职权、职责变化或者数据分析等原因需要对税收征管保障合作事项进行调整的,报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执行。
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涉税信息交换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应用过程中的信息保密工作加强监管。
税务部门要对获取的信息,进行认真整理、分析,充分挖掘信息资源的内在价值,用于指导和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数据利用成果,根据实际情况向县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三)税收服务
税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文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税务信息公开、纳税咨询、权利救济等服务,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税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多元化办税体系,创新税源管理方式,简化申报征收程序,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率,降低纳税成本。
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服务时,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强制纳税人接收有偿服务,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税务部门应当完善税收征管的争议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税收征管纠纷。
(四)税收监督
1.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税收征管以及税收征管保障落实情况进行财政监督。
3.税务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及时公开改进措施和反馈改进结果。
4.税务部门受理检举、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税务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经查证,检举人检举事项属实的,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检举人表彰、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改革后的机构设立情况,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调整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协作情况,解决协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税收征管保障联络制度,各成员单位须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指定一个业务部门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协调、联系工作,确保工作联络与信息交换畅通;要建立评估考核和激励机制,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确保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高效推进、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及单位要认真贯彻《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方案》及本方案,积极支持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并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级的税收征管保障合作事项;财政、税务要做好税收征管保障的牵头、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履行税收征管保障职责,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税收治理水平、规范税收秩序提供有力支持。
(三)强化跟踪问效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全县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日常工作发生的问题和困难,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方案依职责开展信息交换,确保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高效、安全。
本方案用于指导全县范围内的税收协助、信息交换应用、税收服务和税收监督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代收)的各类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其征管保障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方案执行。
附件:1.华宁县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2.华宁县税收征管保障合作事项一览表
3.华宁县税收征管保障涉税(费)信息交换保密承诺书
4.华宁县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1.华宁县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doc
附件2.华宁县税收征管保障合作事项一览表.xls
附件3.华宁县税收征管保障涉税(费)信息交换保密承诺书.docx
附件4.华宁县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信息表.xls
政策解读:
http://www.huaning.gov.cn/hnxzfxxgk/zyzczzhjd/20231113/1489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