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根据《华宁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等规定,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8月22日举行《华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公告发布情况。2025年7月22日,在华宁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华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听证事项、代表产生方式等;2025年8月6日,发布《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华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明确听证会时间(8月22日下午15:00)、地点(县住建局2楼会议室)、参会人员(主持人黄钰、决策发言人黄勇、监察人张其定与潘薇及25名听证代表)等事宜。
(二)参会情况: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5人,实到23人;听证监察人、旁听人均足额到场,出席人数符合“超过应到人数2/3”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采纳及不予采纳情况
(一)准入与配售相关
1. 建议明确保障对象范围:代表询问,“保障对象包含工薪收入家庭、引进人才”未明确是否涵盖民营企业员工,需补充说明。
采纳:在第十条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在华宁县有稳定工作的工薪收入家庭或者个人、引进的各类人才、注册资本低于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等稳定就业、创业群体。
2. 建议优化社保缴纳时限要求:代表指出,为响应“归雁计划”“人才引进”政策,建议缩短或对特殊人才放宽限制。
采纳:第十一条第三点明确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在本县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县委人才办认定的人才,可以不受该项规定的限制。
3. 建议明确申请地范围:代表建议,“申请地无住房”需明确申请地具体范围(如城区、城乡结合部社区)。
采纳:第十一条第二点明确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申购对象具体范围为在华宁县内无住房。
4.建议明确县委人才办工作职责:代表建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各类人才的购买资格”建议更改为“县委人才办负责审核人才类别”。
采纳:第十四条第二点明确县委人才办负责审核人才类别。各相关审核部门需对审核结果真实性负责。
5.建议明确发改局职责:代表提出,提及“发改局”但未明确其职责,建议补充完善。
采纳:第五条中明确县发改委要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需求,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合理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规模、目标、方式,细化安排用地规模和选址布局,并制定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价格与退款相关
1. 建议调整住房折旧率:代表提出,“住房折旧按每年1%核减”过低,建议提高至每年2%,更符合房屋实际折旧情况。
采纳:第二十八条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照每年2%的折旧率予以核减(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购房人自行装修或者添附部分不予计算,回购时不予补偿。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 2%)〕。
(三)建设与配套相关
1. 建议指导乡镇盘活闲置资产:代表建议,指导乡镇将低效、闲置资产(如旧厂房、旧办公楼)改造成配售型住房,向乡镇群众倾斜房源。
采纳:第六条第三点明确县住建局牵头指导各单位,将低效、闲置的存量住房(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在符合产权清晰、位置适宜、面积合适等条件下,转用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封闭管理相关
1. 建议完善产权处置规则:代表询问,“产权处置与回购是否矛盾”,需明确依据及处置限制。
采纳:第二十五条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辞职、调动离开本辖区或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及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5年限制。第二十六条列出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的情形。第二十七条中明确回购程序。
(五)文本规范与审核相关
1. 建议修正文本错漏并加强审核:代表指出,《管理办法(听证稿)》存在多处错字漏字及语句不通问题;部分条款表述不严谨,易引发歧义,建议参照玉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采纳:立即组织人员对《管理办法》全文进行核查,并根据
《玉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9日
附件1:华宁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