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云南华宁产业园区管委会政务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主动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云南华宁产业园区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以下政务信息:
1.产业园区管委会领导及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产业园区管委会重要会议;
3.产业园区管委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4.产业园区管委会人事任免;
5.产业园区管委会公示公告;
6.产业园区管委会财政预决算信息;
7.产业园区工作动态及相关政策;
8.与产业园区企业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产业园区管委会重要事项公示、重大决策听证、重点工作通报;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外发布信息的渠道
1.华宁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huaning.gov.cn;)。
2.微信公众号:云南华宁产业园区。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时间、地点
办理机构:云南华宁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新庄村委会温泉大道旁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7)5016396;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华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申请:申请人进入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链接: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TJ?type=gm&bmid=ba06bd17-c446-4669-a508-3cfa88323551&pid=6ce5e6cc-82b0-4933-8a44-19ee1928f78f),在线填写《云南华宁产业园区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四)申请流程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