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
期间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
“五一”假期临近,为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酒店、餐饮、旅行社、景区景点、网络平台等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提高主体责任意识
全县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诚实信用、合规经营,主动扛实社会责任,全力保障住宿、餐饮、景区景点等价格稳定,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实施价格欺诈
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随意涨价、“坐地起价”、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规范网络旅游经营
旅行社(营业网点)及在线旅游平台严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旅游服务内容、标准等信息误导游客。不得通过虚假行程安排、不实景点描述等手段吸引游客报名参团。同时,坚决禁止强制消费行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
五、严格履行价格承诺
各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已承诺的价格。在促销活动中,要明确促销规则和期限,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优惠。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
六、严禁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经营者之间不得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住宿房源。各经营者不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商品、服务等价格,或者出现销售商品、服务等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行为。
各相关经营主体应全面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住宿业、餐饮业、旅行社、景区景点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将适时公开进行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对华宁县住宿业、餐饮业、旅行社、景区景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