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民政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二、受理条件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云南省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云南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三)具有云南省籍,同时享受低保困难生活补贴和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可同时享受以上(一)、(二)表述的两项补贴。
三、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 原件;复印件2份
(二)云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 原件;复印件2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第二代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初审,初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报县级残联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并告知原因。
(三)审查:1.县级残联接到初审合格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县级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定合格的名单应在本级民政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将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同级残联组织。
(四)决定: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资金。
六、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华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5室)。
(二)电话咨询:华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0877-5011068,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转工作人员进行回复。
七、监督投诉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一)窗口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2室)。
(二)电话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5013157)。
(三)电子邮箱:hnxmzj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