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地点
华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5室)。
四、申请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原件
(四)前置许可证书 原件;复印件1份
(五)会议纪要 原件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原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的有关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县民政部门登记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由省民政厅实施。经办人初审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集体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决定:完成审查后,由省民政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发给准予变更登记的文件,并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送达: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
六、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华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5室)。
(二)电话咨询:华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0877-5011068,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转工作人员进行回复。
七、监督投诉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一)窗口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2室)。
(二)电话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5013157)。
(三)电子邮箱:hnxmzj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