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民政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受理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三)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五)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发给同意注销批准文件;不准予注销的,书面说明理由。行业协会注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行业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可以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者进行听证、委托调查和评估。征求意见、听证、委托调查和评估的时间不计入在审查时限之内。
《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
三、办理地点
华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5室)。
四、申请材料
(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原件
(二)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三)注销公告 原件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五)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原件
(六)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受理: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查: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经办人初审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四)决定:完成集体审查后,由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销的,发放注销批复;不予注销的,发给不予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送达: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
六、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华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5室)。
(二)电话咨询:华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0877-5011068,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转工作人员进行回复。
七、监督投诉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一)窗口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2室)。
(二)电话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5013157)。
(三)电子邮箱:hnxmzj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