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民政局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金给付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二、受理条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并提交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一)具有本地户籍。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申请材料齐全。
三、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1份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审批表 原件;复印件1份
(三)特困人员申请真实性声明 原件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原件;复印件1份
(五)其他相关材料 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其基本情况、救助供养形式和救助供养标准。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
六、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华宁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3室)。
(二)电话咨询:华宁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877-5018331,宁州街道:0877-5059418,青龙镇:0877-8886322,盘溪镇:0877-6187110,华溪镇:0877-5081164,通红甸乡:0877-5071054,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转工作人员进行回复。
七、监督投诉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一)窗口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2室)。
(二)电话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5013157)。
(三)电子邮箱:hnxmzj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