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民政局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第七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职能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实行“全国通办”,内地居民可以就近、就便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三、办理地点
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荣街5号县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政务服务大厅A厅14-16号窗口。
四、申请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 (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原件2份
(三)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原件3份
(四)军人证件及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等其他材料 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1.内地居民就近、就便选择婚姻登记机关;2.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7.提交本人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受理: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
(三)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进行审查。1.询问当事人结婚意愿;2.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进行查验;3.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4.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五)送达:结婚证填写完成后,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颁发并见证当事人本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六、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华宁县县政务服务大厅婚姻登记窗口(地址:华宁县宁荣街5号县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政务服务大厅A厅14-16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华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0877-5029131,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转工作人员进行回复。
七、监督投诉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一)窗口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2室)。
(二)电话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5013157)。
(三)电子邮箱:hnxmzj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