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委、办、局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08〕9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第二、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结构、技术的现状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对于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又好又快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我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的
12月
31日
,时期资料年度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分层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华宁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戴兴德(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陈其和(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董 刚(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白洪峰(县统计局局长)
罗 勇(县发改委主任)
陈有亮(县财政局局长)
罗云川(县商务局局长)
杨志林(县经委主任)
成 员:普家明(县民政局局长)
马凌志(县建设局局长)
魏迎春(县人事劳动局副局长、县编办副主任)
张跃平(县质监局局长)
魏德琨(县广电局副局长)
沈 海(县工商局副局长)
禄炳忠(县国税局副局长)
张树明(县地税局副局长)
张永伟(县统计局副局长、国家统计局华宁调查队队长)
李春寿(县统计局副局长)
向仕德(国家统计局华宁调查队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李春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确保我县普查工作正常开展。具体分工如下:县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普查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县财政局、县发改委主要负责普查经费落实和物资筹措;县经委、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民政局、县编办、县质监局主要负责提供涉及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社团组织的登记名录。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乡(镇)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普查经费的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二)严肃普查纪律。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开展工作,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多形式广泛宣传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积极配合普查,为普查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