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政策解读
2023年5月4日,华宁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了《华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便于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推动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稳步推进规划实施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提升华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现就《规划》作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
华宁县政府根据中近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玉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华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等和华宁现阶段县情,对县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和设计。
二、规划定位
《规划》是华宁县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必须遵循本规划。
三、基本内容
《规划》内容主要包括现状与形势、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4个部分。
(一)现状与形势
阐述了矿业经济发展概况,总结“十三五”规划实施成效,结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未来面临的形势与要求。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落实“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利益”的职责定位,按照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生态保护,树立底线思维,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储备等各项工作,强化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切实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推动华宁县矿业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地质找矿,保障能源资源供给。
——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
——坚持空间管控,优化勘查开发布局。
——坚持技术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坚持对外交流,扩大矿业开放合作。
3.规划目标
规划实施期间增加勘查投入,通过规范、有序、布局合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小幅增加磷矿、石灰岩矿等优势资源的资源量。
通过对现有矿区、矿床以及其外围矿产调查工作,发现新矿点,拓展新矿产资源地。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逐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
对磷矿、熔剂用灰岩、高岭土、水泥用灰岩、普通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实行开采总量调控。
到2025年底,全县大中型矿山比例进一步增加,使矿业集中度显著提高。
全面落实建设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开采区布局,推动区内优势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
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三)统筹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明确重点任务,推进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划定重点勘查区,明确提出加强绿色勘查、综合评价等要求;科学划定勘查规划区块,指导矿权合理布局。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结合总量调控要求,提出矿山数量调控指标;明确重点开采矿种,推动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合理划定重点开采区,推动资源规模开发与集约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指导资源合理配置。
(五)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明确总体思路、主要任务、组织方式、进度安排、支持政策和有关措施。明确本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以及相关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等。
明确新建矿山和现有矿山的生态保护准入要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
(六)规划的实施与保障措施
从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和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上级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因共生、伴生矿等情况需要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原文链接:http://www.huaning.gov.cn/hnxzfxxgk/tzgg7443/20230508/1443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