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婴儿落户
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随母或随父申报落户。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落户申请; 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结婚证(无结婚证的需提交客观如实的陈述情况);4、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5、拟落户所在村、组(或单位)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也可直接到拟落地公安派出所填写《落户告知书》后办理落户。
二、变更民族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2、户籍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通知书;3、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收养证等;4、公民本人和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华宁县公安局
2016年12月17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华宁县公安局 发布人:华宁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