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云南省供销合作
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
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以农民社员为主体,坚持集体所有
制性质,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
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持续打造服务
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
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努力发挥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作用。
第三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在中国式现
代化进程中开创玉溪新局面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
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
设,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
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服务“三农”工作大
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综合
改革,强化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
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
体系和服务机制,奋力谱写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第六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
经济基本属性,扎根农业农村,聚焦主责主业,持续健全完善综
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第七条 玉溪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合作社)
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县级、市级供销合作
社联合社。
市供销合作社是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
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八条 市供销合作社加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
成员社。市供销合作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规划制定、
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等职责。组织、指导、
服务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市供销合作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
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九条 市供销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
国家法律保护。市供销合作社资产属于集体所有。市供销合作社
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出资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条 市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和任务是:研究制定并组织实
施全市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
社的改革发展。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
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
及省供销合作社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供销合作
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
生产资料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落实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合作社工作报告制度,
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社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
法权益;
(四)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
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
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
规范、密切成员社关系,促进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
管理制度、引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社区综合
服务社和消费、土地流转、养老幼教、文体娱乐、休闲观光等新
型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密切与农民的联系,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增强服务功能,
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完善现代流通服务网
络,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资现代经营服务能力,提
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电子商务等业
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标准、品牌建设,提
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
增值审计评估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享有
出资人权益;
(九)组织全市供销合作社和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开
展与市内外供销合作社、有关国家(地区)合作社的经济、贸易、
技术、人才交流,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为所属相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市性社会
团体提供服务,形成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的格
局;
(十一)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供销合作社交办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党的组织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
条例》,按照市委决定,市供销合作社设立党组。市供销合作社
党组接受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成立机关党组织、机关纪检机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成员社依规设立党的组织,接受同级纪委
监委派驻纪检组或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供销合作社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的领导作用。党组主要职责: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
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
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贯彻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中央、
省委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供销合作社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市供销合作社重大改革事项、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大额
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四)讨论研究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决
策部署等事项,制定市供销合作社重要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事
项;
(五)加强市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讨论研究干部的推
荐、任免、交流、奖惩、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等事项;加强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六)支持机关党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
织履行监督执纪职责;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九)研究讨论党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党组通过制定党组工作规则等制
度,明确议事原则、范围、方法和纪律,形成党组发挥领导作用
的体制机制。
第四章 成员社
第十四条 凡承认市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
我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
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
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均可申
请加入市供销合作社,经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
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成员社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资产处置应当征求市供销合作
社的意见。
成员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玉溪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或上级社
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请求市供销合作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供销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市供销合作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对市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合作社决议;
(三)维护市供销合作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市供销合作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市供销合作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六)接受市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七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合作社理事
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供销合作社的最高
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过或修改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五)选举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
主任;
(六)选举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
推荐。
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供销
合作社理事会决定。一般分联合社代表、职工代表、社员(基层)
代表三种类别,三者比例原则为 50%、30%、20%。
第二十一条 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召集。
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成员社请求,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召开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提前将开会日
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三条 召开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
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市供销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市供销合作
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合作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
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成员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
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合作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
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中共玉
溪市委提名,经民主选举产生。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
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按照组织决定履行相关任免手续。
市供销合作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
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
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
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
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常设机
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
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讨论提请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决定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金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市供销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有关重要事项;
(七)决定市供销合作社对社有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出资
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
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供销合作
社的监督机构,对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立
监事会办公室,为监事会服务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市供销合作社代
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
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对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职责的履行情况、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履职及运行情况、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社
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情况、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
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
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
时,有权向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七)依法依规负责市本级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
计制度;
(八)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和监事若干人
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主任人选由中共玉溪市委提名,经
民主选举产生。
成员社监事和市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
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按照组织决定履行相关任免手续。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
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
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
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定期不定期召开监事会
主任会议,研究安排有关工作。
第八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合作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
发展、壮大社有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构建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市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包括市供销合作社独资、控股和参股
企业。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八条 市供销合作社设立全资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
管理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整合资源打造有发展潜力的业务
板块,统筹发展纵向整合、上下贯通和横向联合、左右联动的企
业集群。
市供销合作社制定和修改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对资产经营公
司依法享有资产监管、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
人权利。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
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市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要按照为农服务和市场
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改革发
展路径,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转型升级
发展,增强企业综合实力,更好服务“三农”。
第四十一条 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供销
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
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合作社要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
会团体的工作,引导强化行业自律,帮助反映行业诉求,鼓励承
接政府委托职能,推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增强服务功能和发
展效能。
第四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
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四条 市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
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内审机
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内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供销合作社内审机构对市供销合作社和所
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内审监督,
指导协调聘请第三方对有关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
益、接受捐赠和资助,以及中央、省级、市级等各级财政预算拨
款、专项资金和其他政策性扶持资金等。
第四十七条 国家、省、市拨入市供销合作社的财政预算拨
款及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供销合作社争取的
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
下级社所属企业。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收益,
由市供销合作社管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市供销合作社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
规定设立资金账户,对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实行独立核算,加
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章 社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合作社以
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社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
侵占、平调。
第五十条 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实行“所有者—管理者—运营者—经营者”分级授权运营管理体制。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
会依法享有对社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职权。
第五十一条 市供销合作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
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
代表职责,制定社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激励
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常务理事会社有资产运营发展战略,盘活资产,搞活经营,为社直属企业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保障,
并接受玉溪市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社有资产运营公司按照授权,对经营性社有资
产行使出资人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承担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责任,向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对出资企业履行股
东权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做好
战略引领、资源配置、资产安全、资本投入,推动企业可持续发
展。
第五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供销合
作事业发展、社有企业经营业务拓展和对内对外交流合作等。社
有资产收益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决算方案由社有资产管理委
员会拟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市供销合作社社址设在红塔区,英文全称是Yuxi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玉溪市供
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缩写是 YXFSMC。
第五十五条 市供销合作社和各成员社应在办公场所、经营
场所等地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五十六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
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玉溪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
通过后施行,并报省供销合作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