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中共华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机构负责。
二、本局在办公、执法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接受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双途径。
三、本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并对社会公开。
四、投诉举报内容:发现有下列行为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正当理由拒绝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认为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认为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五、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六、投诉举报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上级机构转交、其他部门移交等方式。
七、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或举报人的情况。
八、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九、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十、接到投诉举报后,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审核时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符合受理范围的,认真填写投诉举报统计表、投诉举报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十一、负责核实的部门和承办人必须秉公办事,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核实结果、处理意见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十二、核实工作完成后,认真做好存档工作。
十三、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他投诉举报渠道。
十四、投诉举报核实后,确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十五、处理结果,在一个月内向投诉人、举报人回复。
十六、投诉举报电话
华宁县司法局:0877-5029145
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7-50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