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因城施策调整或取消各类限制性措施,更好地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华宁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政策优惠
(一)取消或调整住房限制性措施。取消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限制性措施,在全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无需审核购房人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自主调整价格、定价销售,并以实际销售价格办理“一房一价”备案。落实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限制。
(二)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引导商业银行将存量房贷款利率降至新发放房贷利率附近。引导商业银行适当降低或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收取比例。
(三)执行交易税费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四)建立完善房地产项目融资协调机制。对不符合“5+5”审核条件的项目,充分发挥政银企对接机制作用,加快推动项目给予商业配套融资,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五)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支持按年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7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00万元。落实住房公积金对多子女家庭和高层次人才的提取、贷款优惠政策。开展“商转公(组)”贷款业务和“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白名单”项目楼盘公积金按揭合作准入。
二、多措并举支持住房消费
(一)积极推行“以旧换新”。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以旧换新”购房人提供购房优惠和专属优惠服务。对计划出售二手住房并购买新房的购房人,先达成购买新房意向,再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优先推动其旧房交易,旧房成功出售后按约定完成新房交易。支持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充分保障在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激发存量房市场交易活力,提高交易登记安全性,加快实现“带押过户”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促进一手、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二)优化预售资金监管。项目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已达到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开发企业因支付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设备款、农民工工资出现困难或存在引发社会矛盾风险隐患,确需应急支取预售监管资金的,开发企业可申请超节点使用预售资金。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未完成的下一个工程节点资金支付比例,并出具承诺书和施工、材料单位用款申请等证明,限期补足超额使用的监管额度内资金或限期完成超额使用资金的下个工程节点建设,监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审核提取。
(三)优化备案公示价调整。指导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房备案体系建设,随市场变化调整备案公示价格。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允许整项目每年度调整一次备案公示价格,且成交价不低于市场行情。取得预售许可证两年以上的项目,非整项目调整备案公示价的,按照调价程序报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商业和车位执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企业自主定价,并按程序备案及公示。
(四)支持农村转移人口置业。对华宁县内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给予购房总价1%的奖补资金。
三、全方位强化要素服务保障
(一)优化规划服务能力。在保障分期、分标段(楼栋)地块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且能独立投入使用的项目,完工后可以分期、分标段(楼栋)进行规划验核、竣工验收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办理。为满足购房群体的需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升级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从卖房子向卖生活转变。项目建设用地上配建的配电室、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不计入容积率。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在规划方案审核阶段明确,建设项目用地上配建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等非营利性设施建成并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社会资本投资承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县级审批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初步设计审查;在市级审批的,按照市住建局相关政策执行。
(三)优化户籍迁入办理。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到派出所为小区申请开设小区户头。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可以持身份证、户口簿、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款发票、契税完税等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购房落户,同时可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外)祖父母〕户籍。
(四)支持购房落户入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渠道,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华宁县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按云南省户籍业务管理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户口迁入当年按照华宁县教体局招生入学政策进行招录。
(五)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对问题楼盘、保交楼、保交房项目,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各类原因导致无法交付的,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县税务部门按照“一项目一议”、“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原则,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分类施策,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
政策解读:https://www.huaning.gov.cn/hnxzfxxgk/hnxzfhcxjsjzcjd/20250922/1624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