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宁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县属各办、局和企事业单位:
现将《华宁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3日印发
(共印200份)
华宁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的决定》(玉发〔2010〕18号)、《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卫发〔2011〕1058号)和《玉溪市卫生局转发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玉卫发〔2011〕573号)、《玉溪市卫生局关于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通知》(玉卫发〔2011〕13号)、《玉溪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用材料支付比例的通知》(玉卫发〔2011〕550号)和《华宁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11年)》(华卫发〔2011〕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华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执政的理念,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健全和完善新农合运行机制,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第二条 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
第三条 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实现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高补偿、大病救助全覆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高补助,切实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管理办法、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免补偿政策以及报销方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代垫、代缴农民参合费用。
第五条 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大部分资金用于大病住院补偿,兼顾门诊减免。
第六条 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合作医疗重点保障基本医疗、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慢性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第七条 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基金的管理使用既要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要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同时保证一个公历年度内资金沉淀不宜过多。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基金运行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八条 保障弱势人群及错过缴费时期的新生儿。
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或《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取消住院起付线。
对年龄在70岁以上(含70岁)的参合人员、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县民宗局确定属于我县人口较少民族的参合人员,住院减免补偿比例按对应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五保户和享受农村低保的特困户、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并在本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参合费用由县民政局缴纳;持有《残疾证》并享受农村低保农民的参合费由县残联缴纳;年龄在60岁以上(含60岁)的农村共产党员的参合费由县委组织部缴纳;经县民宗局确定的属于我县的人口较少民族的参合费用由市、县民宗局各按50%的比例共同承担资助参合。
在保障年度内,父母双方已经参加了新农合,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的新生儿,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可以凭计划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以新生儿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待遇,新生儿当年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与其母亲按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年封顶线与母亲合并计算(母亲已故,父亲参合的可随其父亲享受同等住院补偿待遇)。
第九条 便民利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
四、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委联系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审计局、民宗局、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领导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十一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联系分管副县长的副主任、卫生局局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民宗局、残联主要领导,县委组织部、卫生局分管领导和各乡(镇)分管副乡(镇)长、街道办分管副主任、县合管办主任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华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乡(镇)、街道办成立由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合管办主任、卫生院院长、村组干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乡(镇)、街道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乡(镇)、街道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县合管办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办合管办人员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本乡(镇)、街道办农业人口人均0.5元的标准列入乡(镇)、街道办财政预算安排。村(居)委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
五、参合对象及参合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参合对象。户口在华宁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和已嫁入我县但户口尚未迁入我县的农村常住人口,按照属地化原则在当地村委会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 参加人的权利
(一)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补助;
(二)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四条 参加人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费用;
(二)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章程;
(三)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四)监督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基金筹集
第十五条 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由各级政府补助和农民个人缴纳组成。来源及组成是:各级财政补助310元,农民个人每人全年缴纳50元,每人全年共计360元。
第十六条 社会各组织团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资金按捐资要求使用。
七、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负责组织收取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费,以户为单位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给参合农民。农民参合资金、各级补助资金、利息等收入,直接划拨入县合管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收入账户。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诊疗信息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连同财务报表和相关单据报相关经办机构,做到系统信息与报表相统一。乡(镇)、街道办经办机构于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的诊疗信息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连同财务报表和相关单据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符合补偿的医疗费用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办合管办支出账户或定点医疗机构。
八、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筹资总额提取风险基金后,用于门诊补偿的基金不超过25%,用于住院补偿的基金不低于75%。节余的基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合作医疗补偿。
第二十条 补偿模式和补偿比例
补偿模式:普通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补偿+普通住院补偿+大病住院再次补助。
(一)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只在华宁县内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减免。门诊不设起付线,在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内,门诊每次减免比例:村级为处方值的50%,乡(镇)为处方值的50%。村级卫生所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5元,盘溪中心卫生院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65元,其余乡(镇)卫生院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50元。每人每年减免限额200元。没有发生门诊费用的不予补偿,也不退还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参合人员在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按要求采购和销售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基金支付6.5元,个人支付2.5元。
(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参合农民因患恶性肿瘤在本省内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放疗、化疗的,门诊不设起付线,新农合按门诊费用的70%给予补偿,年累计减免不超过4000元。
2.急、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参合农民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在本省内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透析治疗的,门诊不设起付线,新农合按门诊费用的70%给予补偿,年累计减免不超过50000元。
参合农民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治疗,在本省内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透析治疗的,门诊不设起付线,新农合按门诊费用的70%给予补偿,年累计减免不超过20000元。
参合农民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服药治疗,门诊不设起付线,新农合按门诊费用的70%给予补偿,年累计减免不超过2000元。
3.器官移植抗异体排斥治疗
参合农民因器官移植术后在全国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抗异体排斥治疗的,门诊不设起付线,新农合按门诊费用的70%给予补偿,年累计减免不超过30000元。
4.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按门诊费用的70%给予补偿,减免补偿封顶线为4000元/人・年。
5.患糖尿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按门诊费用的70%给予补偿,减免补偿封顶线为700元/人・年。
6.患高血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按门诊费用的70%给予补偿,减免补偿封顶线为700元/人・年。
7.患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按门诊费用的70%给予补偿,减免补偿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
8.参合农民因患结核病在县疾控中心门诊治疗实行定额补助,疗程结束后补助350元/例。治愈后凭县疾控中心出具的诊疗证明,患者携带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到所属乡(镇)、街道办合管办补偿报销。
7.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按《华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华新合管发〔2011〕5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三)住院补偿:按医院的级别确定起付线,统一封顶线,按比例补偿。
1.起付线:盘溪中心卫生院、青龙中心卫生院、宁州卫生院、华溪卫生院每次200元;通红甸卫生院每次50元;华宁县医院、华宁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华宁瑞仁医院成人每次400元,14周岁以内的儿童每次300元;华宁县中医院、华宁县妇幼保健院每次300元;玉溪市中医院每次500元,其他市级医疗机构每次600元;省级医疗机构每次600元。发生转院的,起付线按转院后的医院级别收取,县内同级别医疗机构间转院不再收取起付线(但必须附转出医院证明)。
2.住院补偿比例:在县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为95%;在华宁县医院、华宁县中医院、华宁县妇幼保健院、华宁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华宁瑞仁医院住院的补偿比例为85%;在玉溪市人民医院、玉溪市中医院住院的补偿比例为60%,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玉溪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的补偿比例为75%;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为60%。
(四)大病住院补助。单次住院费用达到10000元或以上的参合患者,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可报销费用中扣除已报销金额后的部分,按50%给予再次补助,补助金额列入年度封顶线计算。
(五)单病种补偿管理。对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部分病种实行限价,定额补偿管理。有合并症或并发症的按普通病种进行补偿,对达不到定额补助标准的,按定额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在县外县、乡(镇)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县内同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在市级和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县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私立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所、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不得享受顺产分娩、剖宫产分娩补助政策。
1.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照《华宁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11年)》执行。住院分娩限价及补偿标准具体为:
(1)孕产妇住院分娩正常产(含会阴切开与缝合术)
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含盘溪中心卫生院)住院分娩限价950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补助400元,新农合资金最高补助550元。在乡(镇)、街道办卫生院住院分娩限价750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补助400元,新农合资金最高补助350元。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阴道手术助产(胎头吸引、产钳、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术)。在乡(镇)、街道办卫生院住院分娩限价950元以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补助400元,新农合资金最高补助550元。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含盘溪中心卫生院)住院分娩限价1200元以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补助400元,新农合资金最高补助800元。
(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剖宫产。在乡(镇)、街道办卫生院住院分娩限价1500元以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补助400元,新农合资金最高补助1100元。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含盘溪中心卫生院)住院分娩限价2000元以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补助400元,新农合资金最高补助1100元。
2.“亮睛工程”定额补偿管理。参保人员在“亮睛工程”实施期间,术前到县、乡(镇)新农合办办理了转诊审批手续进行白内障手术治疗的,每例定额补偿500元。
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费用补助。按照华宁县卫生局、华宁县民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高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华卫发[2010]54号)执行。具体为:
(1)补助对象。参加了华宁县新农合的0-14岁儿童,且患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和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的外科手术治疗患儿。
(2)医疗费用标准。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分类限额包干,具体费用标准如下: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VSD)、先天性房间隔缺损(ASD):
体重<10公斤:人民币25000元;体重10-15公斤:人民币22000元;体重>15公斤:人民币20000元。
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PS):人民币20000元。
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PDA):人民币10000元。
(3)补助标准。在费用控制范围内,新农合按住院总费用的70%给予补偿,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按总费用的20%-30%进行救助,即:农村五保户30%;农村低保户25%;其他对象20%。
对同时患有上述四个病种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病种和具有严重并发症的参合患儿,其治疗费用超过25000元的,按照普通方案扣除自付费用、起付线后按相应的补偿比例计算补偿金额。计算补偿金额低于17500元的,新农合按17500元补偿,计算金额超过175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计算补偿金额补偿。
4.儿童白血病的补偿政策按照《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扩大云南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云卫发[2011]639号)相关规定执行。
5.单纯性阑尾炎手术治疗限价:乡(镇)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600元,每例定额补助840元。
6.腹股沟疝气手术治疗限价:单侧腹股沟疝气手术治疗乡(镇)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400元,每例定额补助840元;双侧腹股沟疝气手术治疗乡(镇)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600元, 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800元,每例定额补助1120元。
7.县内医疗机构使用的特殊材料,补助政策参照《玉溪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用材料支付比例的通知》(玉卫发[2011]550号)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因疾病需要使用的特殊材料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必须告知患者或家属,并签名认可。甲、乙类材料患者按规定自付部分比例后,再按该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丙类、自费材料不列入新农合政策报销。
(1)单个(件)材料费用在0-200元以内的,患者不用先自付。
(2)单个(件)材料费用在200-2000元以内的,患者先自付10%。
(3)单个(件)材料费用在2000-10000元以内的,患者先自付20%。
(4)单个(件)材料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患者先自付30%。
8.新增妇女乳腺癌、妇女宫颈癌、农村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其政策执行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卫发〔2011〕1058号)和《玉溪市卫生局转发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玉卫发〔2011〕573号)文件执行。
9.住院远程会诊费:住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按40%补偿;住县外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按30%补偿;住县外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纳入补偿。
(六)封顶线: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华宁瑞仁医院、村卫生所不得享受顺产分娩、剖宫产分娩补助政策。
九、参合者就医程序和报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参合人员在县域内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院就医。住各乡(镇)、街道办卫生院的参合患者需转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经治医生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乡(镇)、街道办合管办审批后方可享受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住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院、华宁瑞仁医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参合患者需转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经治医生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县合管办审批后方可享受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住本省内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合患者因病情需要转往省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转院前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省级标准给予补偿。危、急、重病人或住外地的参合人员可先转诊(就诊),后办理转诊手续,但患者家属或代理人必须在患者入院72小时内电话报告县或乡(镇)、街道办合管办记录备案。不按规定办理转院转诊手续而私自到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标准为:市级起付线每次600元,补偿比例30%;省级起付线每次600元,补偿比例30%。
第二十三条 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商业保险报销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按两条线运行,互不交叉。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参合居民个人向华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报资金结算或补偿时必须提供相关单据原件。
第二十四条 外出打工、外出读书、短期外出人员因病在异地乡(镇)、街道办级或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省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申请补偿时,外出打工的必须出示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外出读书的必须出具就读学校在校读书证明或学生证,短期外出的必须出示村(居)委会出具的短期外出证明。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乡(镇)、街道办合管办申请补偿。
第二十五条 宁州街道办冲麦、吗哒、咱乐村委会,青龙镇海镜、海关、大村、城门硐、革勒、禄丰、糯租村委会,华溪镇大新寨村委会的参合农民,到毗邻县的乡(镇)、街道办级或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视为转诊,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按县内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涉及单病种治疗的按照单病种的相关规定补偿。
上述11个村委会的参合人员,到州(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补偿程序
(一)门诊补偿: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县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实行现场减免。
(二)住院补偿: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内县、乡(镇)、街道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实行现场减免。转出县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经治医疗机构提供现场减免补偿,住院减免补偿费用由县合管办与医疗机构结算。因医疗机构条件或患者自身原因不能提供现场减免补偿服务的,由本人先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乡(镇)、街道办合管办审核补偿。
第二十七条 县外就诊补偿时限为出院后二个月内,二个月后再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时间推迟可酌情考虑延期。跨年度时,必须在次年1月份内申请补偿,否则不予补偿。
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凡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营利性综合医院,均可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提出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业务申请,经审核验收符合条件并与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全县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县合管办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房屋、设备,购置合作医疗软件,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及意见箱,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云卫发〔2008〕1159号,保证目录内药品的品种和质量,规范用药行为,控制出院带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华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参合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省、市、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采购和使用药品。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患者时,应认真核实其身份,严把入出院关,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控制一次性医用器材的使用,保证医疗质量,为参合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必须单独装订,单独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与合管办进行月结算时,应提供参合人员的处方、病历、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及各种登记表等,以便审核结算。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县、乡(镇)、街道办合管办对其进行病案、诊疗报告、处方、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和服务情况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
(五)定期公示在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情况(疾病名称除外);
(六)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三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接受各级合管办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参合农民据实向县、乡(镇)、街道办合管办投诉、举报,由县、乡(镇)、街道办合管办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医疗费、住院人次、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
(四)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一)村级:县内各村(居)委会卫生所;
(二)乡(镇)、街道办级:县内各乡(镇)、街道办卫生院、华宁县盘溪中心卫生院;
(三)县级: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瑞仁医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四)市级:玉溪市人民医院、玉溪市中医院、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玉溪市妇幼保健院;
(五)省级: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云南省老年病医院、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武警云南省总队医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云南省妇幼保健院、昆明市儿童医院、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解放军第533医院、解放军第478医院(空军医院)。
(六)县外国内乡(镇)、街道办级或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十一、监督、审计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成立由县人大、政协、纪检、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华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和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反映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定期向群众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检查不少于1次。
第四十三条 审计、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危及基金安全或影响合作医疗实施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查处。
十二、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乡(镇)、街道办合管办、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信息、基金信息、补偿信息、管理信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市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
十三、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方案自2011年12月2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