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办、局和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玉政发〔2013〕24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老龄工作,推进老龄事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快老龄事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县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截至2012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93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3.4%。预计到20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5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6.4%。至2030年全县老年人口规模将翻一翻。老龄人口快速增加,将直接导致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社会供养系数上升,家庭功能弱化,社会负担加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我县目前还处于“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阶段,人口老龄化使劳动力年龄结构、人口抚养比例结构等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养老、医疗、社会稳定等带来了很大压力和影响。从总体上看,我县老龄事业发展水平还不高,老龄事业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老龄事业投入不足,养老设施建设还不能满足老年群体的需要,老龄工作机构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基层老龄工作力量比较薄弱。与建设和谐华宁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已成为我县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切实把老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工作思路,推动全县老龄事业在新的起点上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质量,统筹推进城乡老龄事业发展,不断完善养老、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确保老年人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一)完善全县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巩固全民养老成果
继续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政策,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统筹推进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认真做好我县新农保政策与国家、省相关政策的接轨,努力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探索推行老年人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积极倡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会特困老人送保险。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并继续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医疗保险补偿比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其医保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要不断提高,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新农合参保老年人在省级住院补偿比例不低于63%、在县区住院补偿比例不低于88%、乡镇(街道)的住院补偿比例不低于95%(70岁以上再提高3%);乡镇(街道)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50%、村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50%。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将老年疾病医疗护理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健全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积极为老年人就医结算提供方便,依托省级异地就医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我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尤其是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在全省省辖市范围内异地就医的实时结算。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
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优先、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健全完善80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金制度,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保健补助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2013〕289号)要求,从2014年起,对本县户籍的所有百岁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长寿营养补贴,90-9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长寿营养补贴,80-8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发放长寿营养补贴,所需费用除上级补助外,由县级承担,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和降低发放年龄标准。研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五保老人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水平。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低保救助范围,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做好低保边缘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帮困救助工作,加大因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救助力度,对患大病、重病的老年人加大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标准。将本县户籍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设立慈善事业助老项目,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济困助老作用。
(三)各乡镇(街道)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
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加强老年人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确定华宁县人民医院、华宁县中医院为县老年病防治中心,各乡镇(街道)也要确定相应的医疗机构作为老年病防治中心。针对老年病共性致病因素,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咨询、普查和主动介入服务等工作力度,全县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数量,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特殊医疗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为老年人提供电话约诊、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使老年人在家里就可以享受到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医疗保健服务。继续做好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健康管理,2015年,全县城镇、农村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分别达到70%和40%以上。做好每年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工作,体检率达到50%以上,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老年人健康体检状况研究报告。
三、努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制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爱心养老服务工程”建设,以“人人享有养老服务”为目标,力争到2015年实现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16张床位(含敬老院床位),县、乡镇(街道)至少各建设一个示范性的公办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等居家养老环境明显改善,老年爱心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等有效开展,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任务
1.进一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和完善中心敬老院和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2.积极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机构。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把城乡社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要阵地,建立健全立足社区、面向老人、布局合理、方便实用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积极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2015年以前,各乡镇(街道)建成一定规模的集食宿、医疗、康复护理、教育、文体娱乐、休闲养生为一体,服务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公办养老机构。同时,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一批民办养老机构、老年爱心护理院、临终关怀中心,切实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综合性服务。
3.夯实居家养老服务基础。居家养老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下,老年人仍然生活在自己家中,由社会力量向老年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专业化服务。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以“三无老人”、生活困难的80岁以上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和老年复员伤残军人等作为社区养老服务重点,通过购买服务和安排公益性岗位,安排一批培训有素的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便利、优质、高效服务。在社区逐步开展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心理关爱及助餐(老年饭桌)、助洁、助浴、助医(病号护理)、助急、助行、助学、助乐、助为等“九助”服务。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措施
1.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新建、扩建或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健身、娱乐的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和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符合国家建设部、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的养老机构,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社会开办养老机构的资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每年在政府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各乡镇(街道)要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1)床位建设补贴。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其建设规模每个机构达到30张床位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可以按《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玉财社〔2009〕40号)有关规定,我县的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县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收费基数按当地各项社会保险最低收费基数计算,申请就业专项补助。
(3)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玉溪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玉劳社发〔2010〕46号)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4)定点医疗管理。经卫生部门批准,由养老机构所办的内设医疗机构,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人在本机构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城乡医疗救助。
(5)税费优惠。经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机构所涉及的税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人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文件给予优惠。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费用,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等一律免收;对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车辆,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减免有关交通规费;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
(6)放宽居民小区设置小型养老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内设老人活动娱乐区域、基本生活设施,配有电视机、电话、电冰箱、消毒柜、洗衣机、报警器、灭火器、疏散灯,设置床位数30张以下,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居民区内小型养老机构,可直接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居家养老的城乡“三无老人”、生活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和老年复员伤残军人等需要生活照料的实行购买服务,并随着县级财力增加,逐步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购买服务补贴标准,按条件、标准经过评估认定的购买对象,县级财政每人每月给予100-500元补贴。各乡镇(街道)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标准等自行确定。服务补贴采取服务券方式发放,享有补贴的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其享有的补贴可在养老机构使用。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需要民政部门救助的,可以申请其他专项救助。
2.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坚持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原则,把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作为城乡社区建设重要内容。对积极争取获得中央、省、市资金补助,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的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各地按标准建设且正常开展服务活动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经县民政部门核实,每年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的运营补贴。
3.支持养老服务站(中心)设立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按照《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乡镇(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站(中心)设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4.支持兴办老年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开展老年病治疗、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有关费用,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五)保障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
新建居住小区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小区总体规划一并建设,已建居住小区要由建设单位逐步兴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配套相应设施。住建部门审批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住宅小区新建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把养老服务建设内容纳入规划和设计方案一并审批。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年度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对现有养老服务项目,不得挤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旧城改造或城中村改造拆迁养老服务项目的,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小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对各类经营性老年人颐养新村建设,采取公开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市场评估确定,老年人颐养新村按照“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的原则运营,产权归投资者,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控,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六)培育老年服务组织和队伍
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为老服务的各类服务培训,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社工人才队伍,开发社工人才岗位,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给学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到2015年,全县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60%以上。
(七)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的管理,对养老机构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行业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终止其经营活动并追回减免资金和资助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加强养老宣传和组织领导
加强养老服务业的宣传报道,采取新闻报道、信息交流、经验介绍等方式,不断推广各类养老服务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展示养老服务业发展成果,在全县形成共同关心支持和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业的良好氛围。县人民政府成立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老龄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与县老龄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县养老服务业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并在乡镇(街道)设立养老服务办公室,同时,抓紧制定符合实际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和规划,把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服务对象评估、服务质量监督和考评等支出;各有关部门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养老服务业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
四、加强精神关爱,加快发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
(一)深入开展精神关爱行动
高度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健康问题,在文化教育、舆论宣传、心理咨询、疾病康复、志愿者服务和精神产品提供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极开展以老年服务机构、服务中心为基础,社区志愿者参与的老年精神关爱活动。各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都要设立针对老年人的聊天、心理咨询等服务场所,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精神关爱服务。
(二)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通过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联络员的方式扩大覆盖面,争取到2015年,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站覆盖到全县所有养老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律师服务。对城乡老年人因给付扶养费、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要提供专项法律援助。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问题比较突出的涉老案件要及时回访。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主题活动和志愿者行动,积极发挥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法律援助服务站点的作用,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活动,方便老年人就近咨询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
(三)加快发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
要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积极开展针对老年群体、符合老年人实际的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现有老年大学(学校)要加强学校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在老年人中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科技知识普及教育,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学校,使更多的老年人能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推动老有所教、老有所学目标的实现。宣传和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组织力量,不断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指导,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出版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图书和音像制品,完善老年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要加强村(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在乡镇(街道)文化站设立老年文体活动室。各级都要建立老年文化体育群众组织,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体生活。
五、加强领导,全面推动华宁老龄事业加快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老龄工作,真正把发展老龄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公共财政投入体系中来,统筹推进老龄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老龄工作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老龄事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加强管理、督查和考核。要注重社会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民意,使为老服务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真正符合实际、符合广大老年人的需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职责,推动老龄工作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老龄事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住建、人社、工信、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不断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老龄部门职能作用
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切实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保证老龄工作有人管事、有钱做事。要重视老龄事业人才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老龄工作,不断强化业务工作的培训和学习,培养和造就一支尊老敬老、爱岗敬业,有知识、有技能的老龄工作队伍。要着力解决基层老龄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报酬问题,充分发挥县、乡镇(街道)两级老龄委成员单位和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适应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
各乡镇(街道)要从促进老龄工作的实际出发,将老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老龄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要建立老年事业发展基金,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并通过政策扶持等各种有效方式,鼓励和吸纳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探索建立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等对老龄事业的长期投入机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和慈善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专项资助等方式,用于居家养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发放困难补贴、老年人医疗救助等项目的实施。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利用“老年节”等节日,通过举办大型文体活动、走访慰问、主题宣传等各种形式,加大社会尊老敬老的宣传力度。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认真办好老年宣传栏目,努力建设好老龄宣传文化阵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尊老敬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教育部门要把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进行敬老道德教育施教实践。结合和谐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创建,开展各种形式的尊老敬老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努力形成人人尊重、关爱和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真正使我县老年人的生活更加幸福。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华宁县人民政府
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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