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宁县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
市场化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华宁县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华宁县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抚仙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控制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强度,依法推进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保障渔业资源捕捞权规范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及《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关于印发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抚管发〔2014〕52号)精神,结合华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一)推进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机制是保护抚仙湖Ⅰ类水质的有效措施。抚仙湖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抗浪鱼等鱼类。对一年生的渔业资源实行适时、有序的控制性捕捞,以削减水体中特定渔业资源所转化的氮、磷等营养物质,能够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同时也为以抗浪鱼为主的抚仙湖土著鱼留出充足的水体空间,保持抚仙湖水生态平衡,确保抚仙湖Ⅰ类水质。
(二)推行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机制是提高抚仙湖渔业资源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为加强对抚仙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避免掠夺式的酷渔滥捕行为,科学、合理、有序地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法推行和完善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机制势在必行。抚仙湖渔业捕捞权市场化运作,一方面能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确保捕捞工作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另一方面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由中标人对作业区域内的捕捞生产秩序、安全生产进行自治管理,使渔政监管部门能集中精力实施监管,做到该捕的要捕,不该捕的坚决不捕,实现适时、有序的控制性捕捞,提高抚仙湖渔业资源监控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依法参与、竞争有序的原则;
(三)自愿参与、自负盈亏、质量保证的原则;
(四)渔民全覆盖、让利于民的原则;
(五)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强化日常监督考核的原则。
三、市场化运作的相关内容
(一)实施范围: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在华宁县全部水域内施行。
(二)实施主体:华宁县人民政府。
(三)捕捞时间:2014年9月1日中午12:00时起,至2015年3月31日中午12:00时止,共7个月。
(四)捕捞对象:银鱼。
(五)捕捞水域:按照属地原则,渔民只能在我县各自竞标的水域范围内捕捞,不得越界捕捞。
(六)捕捞方式:银鱼刺网,人工捕捞。只能用生态、环保的银鱼刺网捕捞,禁止使用灯光诱捕、电力拖捕、电动助推器捕捞、定置漂网捕捞和毒鱼、炸鱼、渔枪、地笼等捕捞方式。
(七)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的取得方式:由县抚仙湖管理局按照渔业资源的监测和辖区实际情况,在我县辖区内分区域确定拍卖标的,采取议标的方式依法拍卖。
(八)拍卖标的: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按海镜、海关社区分两个标段确定拍卖标的数。
(九)拍卖底价:依据华宁县2011年至2013年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数量,按玉溪市发改委玉发改收费〔2011〕235号文件规定,抚仙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标准 1000元/年.船计算,按3年平均值确定。根据让利于民的原则,拍卖最高价不得高于底价的1.2倍。
(十)竞买人的资格条件。竞买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方面的资格条件:
1.以沿湖社区或者居民小组为竞买人,可以是10户以上渔民联合的合伙人为竞买人;
2.竞买人应为本县沿湖村民,年龄在18至60周岁;
3.竞买人应连续3年办理过抚仙湖银鱼捕捞许可证。
凡符合2、3条,且本人要求捕捞的,竞买人应无条件接收其为合伙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标的所在地辖区内合伙竞买人。
(十一)拍卖收益全部用于抚仙湖保护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8月7日至8月16日)。在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深入沿湖村组与捕捞大户、重点对象进行约谈,在8月10日前召开渔民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二是根据渔民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三是走村入户宣传政策,制作并将《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材料印发到沿湖各社区、居民小组和每一位渔民,做到渔船所有者和渔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做好签收工作,为市场化工作打好基础。
(二)发布公告阶段(2014年8月17日至8月23日)。一是在8月23日前通过华宁电视台、沿湖村组广播、宣传栏、云南移动企信通等宣传媒体,公开发布《华宁县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挂牌出让价格、出让标的及其基本情况、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二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23日止,竞买人须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后方可参与竞标。三是华宁县人民政府作为拍卖出让方,负责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做好拍卖过程的公证和监督工作。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竞标人,在报名当日应交纳交易保证金5000元。
(三)公开竞标阶段(2014年8月25日至8月27日)。拍卖工作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和相关程序依法进行。一是竞标人在竞标成功后,须与华宁县人民政府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捕捞权交易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拍卖标的价款的三分之一)。二是在签署《捕捞权交易合同》后3日之内,中标人应向县抚管局提出办理渔业资源捕捞许可证申请,县抚管局当日核发仅在当次拍卖规定时限内有效的渔业资源捕捞许可证,办理捕捞许可证船只仅限于目前为止在华宁县抚仙湖综合执法大队登记备案的船只。三是若竞标人竞标未成功的,三日内将5000.00元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全额退还竞标人;若竞标成功的,将5000.00元交易保证金在拍卖标的价款上进行相应抵扣。
(四)实施捕捞阶段(2014年9月1日中午12:00时至2015年3月31日中午12:00时)。一是中标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捕捞作业方式、区域、种类、网具、作业时间进行捕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服从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二是县抚仙湖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巡查、检查工作,规范渔业生产秩序,营造良好的抚仙湖渔业生产环境,确保中标人依法依规捕捞。对违反规定的渔业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三是中标人应做好抚仙湖封湖禁渔期的管理工作,禁止一切入湖捕捞行为。在抚仙湖开、封湖禁渔期内管理到位,未发现违法偷捕的,政府将给予中标人相应的奖励,并在下一年的竞标中给予优先考虑为中标候选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保护抚仙湖Ⅰ类水质的大局上来,深刻认识推进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将该项工作作为今年抚仙湖保护管理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开创抚仙湖渔政管理的新局面。为工作有序开展,成立华宁县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公开拍卖市场化运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沐华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业永春 县抚仙湖管理局局长
成 员:张 宇 县监察局局长
徐有才 县财政局局长
罗德荣 县文旅广体局局长
夏 武 县审计局局长
杨 涛 县抚仙湖管理局副局长
王 猛 县抚仙湖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学聪 青龙镇海镜社区党总支书记
龚绍发 青龙镇海镜社区主任
王进坤 青龙镇海关社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抚仙湖管理局,由业永春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华宁县抚仙湖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快速推进,按时完成。由于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精心筹划,把握时间节点,加快工作节奏,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格审核,公开透明。要对竞标人的条件进行认真严格审核,竞标过程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沿湖渔民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规范管理,严格执法。中标人要对作业区域内的捕捞生产秩序、安全生产进行自治管理。县抚仙湖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现场监管工作,及时制止中标者不按规定进行作业行为,并依法进行严格查处。
举报监督电话:0877-5557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