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宁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办、局和企事业单位:
现将《华宁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
华宁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华宁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执政的理念,增加对新农合的补助,健全和完善新农合运行机制,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新农合各项工作,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着力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构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继续实施新农合基金总额控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条 深入宣传广泛覆盖。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全县95%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使全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 完善机制,巩固发展。总结和借鉴成功经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筹资机制、补偿机制、管理机制,做到持续发展,不断扩大农民受益面,增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合理控制费用,建立科学适度的保障水平。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100%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争参合农民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75%左右,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60%以上,切实减轻农民就医负担。
三、基本原则
第五条 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建立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意义、管理办法、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免补偿政策以及报销方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农合,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或代垫、代缴农民参合费用。
第六条 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大部分资金用于大病住院补偿,兼顾门诊补偿。
第七条 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新农合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逐步向门诊慢性病和大(特殊)病住院延伸,建立适度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八条 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基金的管理使用既要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要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同时保证一个年度内资金沉淀不宜过多。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基金运行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九条 保障弱势人群及错过缴费时期的新生儿。
对民政部门确定的农村低保人员生病住院适当设置住院起付线,对民政部门确定的农村五保人员取消住院起付线。
对年龄在70岁以上(含70岁)的参合人员、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县民宗局确定属于我县人口较少民族的参合人员,住院减免补偿比例按对应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五保人员和在本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合费用由县民政局资助;县残联认定的享受农村低保救助的残疾人,参合费由县残联资助;60及60周岁以上农村共产党员的参合费由县委组织部资助;县民宗局认定的人口较少民族人员的参合费由市、县民宗局资助。
在保障年度内,父母双方或一方已经参加了新农合,当年2月28日以后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的新生儿,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可以凭计划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户口本、患儿母亲或父亲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以新生儿母亲或父亲身份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待遇,新生儿当年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与其母亲或父亲按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年封顶线与母亲或父亲合并计算。若父母双方一方参加城镇居民或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且新生儿户口为农村居民的,可随参加新农合的父亲或者母亲报销,但需提供参加城镇居民或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便民利民。新农合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参合人员可以自由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四、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委联系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审计局、民宗局、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乡镇(街道)领导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新农合工作。
第十二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卫生局局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民宗局、残联主要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卫生局分管领导和各乡镇(街道)分管副乡镇长(副主任)、县合管办主任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华宁全县新农合工作,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街道)成立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合管办主任、卫生院院长、村组干部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新农合工作,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县合管办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合管办人员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本乡镇(街道)农业人口总数人均0.5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村(居)委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
五、参合对象及参合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参合对象。户口在华宁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和已嫁入我县但户口尚未迁入我县的农村常住人口,按照属地化原则在当地村委会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 参加人的权利。
(一)享受新农合门诊、住院医药费用补助;
(二)监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
(三)对新农合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对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五条 参加人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新农合个人费用;
(二)遵守和维护新农合管理办法和章程;
(三)配合新农合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四)监督新农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基金筹集
第十六条 新农合资金的筹集由各级政府补助和农民个人缴纳组成。来源及组成是:各级财政补助380元,农民个人每人全年缴纳90元,每人全年共计470元。
第十七条 社会各组织团体对新农合的资助资金按捐资要求使用。
七、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收取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费,以户为单位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给参合农民。农民参合资金、各级补助资金、利息等收入,直接划拨入华宁县财政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诊疗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财务报表和相关单据报相关经办机构,做到系统信息与报表相统一。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财务报表和相关单据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符合补偿的医疗费用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合管办支出账户或定点医疗机构。
八、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条 新农合基金按筹资总额提取风险基金后,用于门诊补偿的基金不超过15%,用于住院补偿的基金不低于85%。节余的基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合作医疗补偿。
第二十一条 补偿模式和补偿比例。
补偿模式:普通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补偿+普通住院补偿+大病住院再次补助。
(一)门诊统筹
1.普通门诊统筹:只在华宁县内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减免。门诊不设起付线,在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内,门诊每次减免比例:村级为处方值的50%,乡镇(街道)为处方值的50%,县级为处方值的20%。村级卫生所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5元,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50元(各医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不纳入门诊处方限价管理),县级医疗机构(含盘溪中心卫生院)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80元,每人每年减免限额200元。没有发生门诊费用的不予补偿,也不退还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
2.参合人员在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按要求采购和销售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门诊一般诊查(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 ,每人次6元(个人支付0.5元,统筹基金支付5.5元) ;
(2)门诊简单诊疗(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每人次 7 元(个人支付1元,统筹基金支付6元);
(3)门诊复杂诊疗(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每人次9元(个人支付2.5元,统筹基金支付6.5元)。
3.取消华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群众二类疫苗补助政策,《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群众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关爱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华政办〔2013〕68号)文件废止。
4.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政策(见下表)。
对编号为1-7的门诊慢性病种实行年和月最高补偿金额双重控制政策,对编号为8-16的门诊慢性病种仅实行年最高补偿金额控制政策。
编号 | 疾病名称 | 补偿方法 | 补偿比例(%) | 年最高封顶线(元) | 月最高补助金额(元) |
1 | 原发性高血压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700 | 58 |
2 | Ⅱ型糖尿病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700 | 58 |
3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6000 | 500 |
4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4000 | 333 |
5 | 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30000 | 2500 |
6 | 恶性肿瘤(放)化疗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4000 | 333 |
7 | 肾功能衰竭常规服药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2000 | 167 |
8 | 终末期肾病透析 | 每次600元,按比例补偿 | 90% | 三级医院72000元,二级医院66000元,一级医院60000元。 |
9 | 结核病 | 在县疾控中心门诊治疗实行定额补助700元/例 | | 700 | |
10 | 重性精神疾病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90% | 2000 | |
11 | 血友病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5% | 80000 | |
12 | Ⅰ型糖尿病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4000 | |
13 | 甲亢药物治疗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3000 | |
14 | 甲亢规范化I131治疗 | 结合病种,据实按比例补偿 | 70% | 2500 | |
15 |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伊马替尼门诊治疗) | 3个月药品包干费用71520元 | | 50064 | |
16 |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尼洛替尼门诊治疗) | 3个月药品包干费用109890元 | | 76923 | |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的实施按照《云南省新农合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患者大病保障专项援助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在每一个治疗年度内,前3个月的门诊药品费由新农合基金和患者按70%和30%的比例共同负担,后9个月的药品费由中华慈善总会格列卫/达希纳患者援助项目援助。患者每三个月一次的医学评估检查费最高限价3064元,新农合基金报销70%,患者自付30%。
(二)住院补偿。按医院的级别确定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取消参合农民住院年最高封顶线。
1.起付线:盘溪中心卫生院、青龙中心卫生院、宁州卫生院、华溪卫生院每次400元,通红甸卫生院每次150元;华宁县人民医院、华宁县中医医院、华宁县妇幼保健院、华宁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华宁瑞仁医院成人每次700元,14周岁以内的儿童每次500元;市级医疗机构每次1000元;省级医疗机构每次1000元。低保人群住院起付线:除通红甸卫生院为100元,其余乡镇(街道)卫生院为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外医疗机构为400元。
2.住院补偿比例:县内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为95%;华宁县人民医院、华宁县中医院、华宁县妇幼保健院、华宁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华宁瑞仁医院住院的补偿比例为85%;玉溪市人民医院、玉溪市中医院、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玉溪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的补偿比例为6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为50%。
(三)大病住院补助。对单次住院费用达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且个人自付金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者,按以下两个费用段进行补偿。
1.扣除普通住院起付线及正常报销金额后,个人自付金额达到5000元至100000元以内的参合患者,再次给予60%的报销补助。
2.扣除普通住院起付线及正常报销金额后,个人自付金额达到100000元或以上的参合患者,再次给予70%的报销补助。
3.计算公式:大病住院补助金额=(患者单次住院费用-住院已补偿金额-普通住院起付线-大病住院起付线5000元)×大病报销比例。
(四)单病种补偿管理
1.对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分娩实行限价,定额补偿管理。有合并症或并发症的按普通病种进行补偿,对达不到定额补助标准的,按定额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在县外县、乡(镇)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县内同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在市级和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县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私立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所、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不享受顺产分娩、剖宫产分娩补助政策。
孕产妇住院分娩采用“住院分娩单病种费用包干”的方式,按照每例分娩(无论属顺产、阴道手术助产或剖宫产)在乡镇(街道)卫生院住院分娩限价950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助400元,不足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50元。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含盘溪中心卫生院)住院分娩限价1650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助400元,不足部分由新农合资金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250元。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其超出免费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标准的救助费用按普通住院报销政策给予报销,其余部分应由孕产妇个人支付。
2.根据《玉溪市卫生局转发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玉卫发〔2011〕573号)、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云南省城乡居民尿毒症与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13〕22号)、《玉溪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玉溪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玉卫发〔2013〕205号)、《云南省尿毒症透析治疗救助工作方案》、《云南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救助工作方案》,合理确定各级定点医院的费用标准,费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归医院,医院不得额外在收取患者费用。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按90%报销,其余10%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1)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重性精神疾病急性期住院治疗实行限额包干结算。参合年度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急性期限享受一个周期住院治疗,时间为30天,住院治疗包干费用为:三级医院7500元,二级医院6500元,一级医院5500元。如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患者所属地区合管办批准,可延长至45天,住院治疗包干费用为三级医院9000元,二级医院7800元,一级医院6600元。
(2)尿毒症补助标准:尿毒症患者门诊和住院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享受同等报销政策,应优先选择门诊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治疗。参合年度内,血液透析治疗每年人均不少于120次;腹膜透析治疗每年人均不少于730次。门诊与住院医疗费用采用统一标准包干使用:三级医院全年72000元(每月6000元);二级医院全年66000元(每月5500元);一级医院腹膜透析或其他医院血液透析全年60000元(每月5000元)。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服务项目,具体包括: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治疗费、检查化验费(肾功能全套、肝功能全套、血常规、铁钙磷测定、透后肾功)、透析液、相关耗材及辅助用药费用(肝素、盐水、代血浆、富马酸亚铁、叶酸、碳酸钙D3、硫糖铝)。
3.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新农合8种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标准的通知》(云卫农卫发〔2014〕1号)及《玉溪市卫生局 玉溪市民政局转发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新农合8种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标准的通知》(玉卫发〔2014〕34号),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1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唇腭裂22个重大疾病病种补偿实行限额支付或定额包干支付,支付比例为70%,不再享受新农合普通住院补偿和住院大病救助补偿的比例。
4.单纯性阑尾炎手术治疗限价。乡镇(街道)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600元,每例定额补助840元。
5.腹股沟疝气手术。
(1)腹股沟疝气手术治疗(不使用补片)限价定额补助:单侧每例3100元,每例定额补助2600元;双侧每例4300元,每例定额补助3600元。
(2)腹股沟疝气手术治疗(使用补片)限价定额补助:单侧每例4500元,每例定额补助3800元;双侧每例7100元,每例定额补助6000元。
6.县内医疗机构使用的特殊材料,补助政策参照《玉溪市卫生局转发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和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通知》(玉卫发〔2013〕171号)执行。参合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需的国产耗材和金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进口耗材纳入报销范围;金额在200元以上的进口耗材不予报销,由患者自费,定点医疗机构需向患者解释清楚并征得患者签字同意后能使用。
7.住院远程会诊费。按病人所住医疗机构的相应补偿比例报销。
(五)床位费及护理费限额标准:
1.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乡级14.00元、县级28.00元、市级及其以上40.00元,按相应医疗机构正常报销比例报销,超过部分自费。
2.护理费最高限额标准:按常规护理收费标准报销,Ⅰ级护理30元/天,Ⅱ级护理20元/天,Ⅲ级护理10元/天,超过部分自费。
第二十二条 凡是外伤病人严格按《华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伤病人住院管理办法》执行。
九、参合者就医程序和报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商业保险报销与新农合补偿按两条线运行,互不交叉。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参合居民个人向华宁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资金结算或补偿时必须提供相关单据原件。
第二十四条 外出打工、读书、短期外出人员因病在异地乡镇级或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省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申请补偿时,外出打工的必须出示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外出读书的必须出具就读学校在校读书证明或学生证,短期外出的必须出示村(居)委会出具的短期外出证明。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合管办申请补偿。
第二十五条 宁州街道办冲麦、吗哒、咱乐村委会,青龙镇海镜、海关、大村、城门硐、革勒、禄丰、糯租村委会,华溪镇大新寨村委会的参合农民,到毗邻县的乡镇级或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按县内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涉及单病种治疗的按照单病种的相关规定补偿。
第二十六条 补偿程序。
(一)门诊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实行现场减免,减免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持参合人员签印的门诊减免登记表等相关单据到相关合管办审核补偿。
(二)住院补偿。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内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实行现场减免。转出县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经治医疗机构提供现场减免减偿,住院减免补偿费用由县合管办与医疗机构结算。因医疗机构条件或患者自身原因不能提供现场减免补偿服务的,由本人先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合管办审核补偿。
第二十七条 县外就诊补偿时限为出院后三个月内,三个月后再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时间推迟可酌情考虑延期至六个月。跨年度时,必须在次年2月份内申请补偿,否则不予补偿。
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农合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凡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综合医院和个体诊所,均可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提出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业务申请,经审核验收符合条件并与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在全县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县合管办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房屋、设备,购置合作医疗管理软件,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及意见箱,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省级、州市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目录参照《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不区分甲类、乙类,均可按相同比例报销。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修订版)》和《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目录》。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规定,为参合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省、市、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采购和使用药品。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患者时,应认真核实其身份,严把入出院关,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控制一次性医用器材的使用,保证医疗质量,为参合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五条 新农合处方必须单独装订,单独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与合管办进行月结算时,应提供参合人员的处方、病历、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及各种登记表等,以便审核结算。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县、乡镇(街道)合管办对其进行病案、诊疗报告、处方、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和服务情况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农合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
(三)新农合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四)新农合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
(五)定期公示在本机构就诊的新农合住院补偿情况(疾病名称除外);
(六)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三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接受各级合管办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参合农民据实向县、乡镇(街道)合管办投诉、举报,由县、乡镇(街道)合管办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医疗费、住院人次、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
(四)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一)村级:县内各村(居)委会卫生所;
(二)乡镇级:县内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三)县级: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华宁瑞仁医院;
(四)市级:玉溪市人民医院、玉溪市中医院、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玉溪市妇幼保健院;
(五)省级: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云南省老年病医院、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武警云南省总队医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云南省妇幼保健院、昆明市儿童医院、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解放军第533医院、解放军第478医院(空军医院)。
(六)县外国内乡镇级或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省、市级新农村合管理机构下文认可的民营医疗机构。
十一、监督、审计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成立由县人大、政协、纪检、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华宁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筹集和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反映群众对新农合的意见;监督新农合管理机构定期向群众公布新农合的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每年对新农合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检查不少于1次。
第四十三条 审计、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危及基金安全或影响合作医疗实施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查处。
十二、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乡镇(街道)合管办、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信息、基金信息、补偿信息、管理信息等新农合信息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市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
十三、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方案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