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青龙镇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用地地块规划控制条件公示
依据《青龙镇总体规划修编》(2011—2030年)和《华宁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我局研究,核定规划条件如下:
一、地点:华宁县青龙镇青龙社区居委会中街十三居民小组。
二、总用地面积:1291平方米(具体用地以实测和登记的用地面积为准)。
三、用地性质:医卫慈善用地。
四、建筑密度:≤35%。
五、容积率:≤2.5(注:容积率按照地上部分的总建筑面积核算)。
六、绿地率:≥25%(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
七、建筑限高:≦15米。
八、建筑物总平面布局及退让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布置应满足消防、日照、通风、环保、卫生、防灾、安全和整体景观要求。
(二)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无。
(三)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与相邻单位用地界线的距离需满足日照、消防安全要求。
九、按法规政策规定、有关专项规划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节水节能及雨水收集设施、环保设施、供配电设施、邮政通信设施、网络光纤设施、燃气管道设施、人防工程等设施。
十、规划、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规划条件规定进行方案设计的,将按《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的意见》(玉政发〔2013〕177号)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其他规划要求:
(一)除建设用地外土地不得占用。
(二)具体技术指标以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三)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到我局申请领取规划控制点坐标。
(四)本规划设计条件自送达之日起一年有效,逾期自行失效。在地块建设方案报批前,若遇城市规划调整,地块建设方案应服从调整的城乡规划。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玉溪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涉及环保、消防、人防、抗震、交通等有关方面管理要求的,请事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述要求应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文本。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请将合同副本及地块附图各一份送达我局,以便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并通知土地受让方按《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我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该地块规划条件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具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若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12日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华宁县规划管理所,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办宁昌街5号住建局二楼,联系电话:0877-5011057(华宁县规划管理所)。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