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宁州街街道办事处西门社区西门小组,面积为761平方米(具体用地以实测和登记的用地面积为准),拟用地性质为科教用地。依据《华宁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11—2030年)和《华宁县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经我局研究,核定规划条件如下:
一、用地性质:居住用地。
二、建筑密度:≤35%
三、容积率:1<FAR≤2.0(注容积率按照地上部分总建筑面积核算)。
四、绿地率:≥35%(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五、建筑限高:≤5米
六、建筑物总平面布局及退让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布置应满足消防、日照、通风、环保、卫生、防灾、安全和整体景观要求。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退让泉乡路道路红线5米。
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与相邻单位用地界线的距离除满足日照、消防安全要求外,还须符合《华宁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
七、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并满足人防要求。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不少于 3 米;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 5 米;退让周边既有建筑不少于 10 米。
对不能满足最小距离或处于地质环境条件恶劣的地区,应提前提供结构专家咨询报告的安全结论。
八、内外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建标准:
合理组织地块内外交通,构建无障碍、连续的步行线路。
机动车交通出入口位置应位于地块距道路交叉口的最远端,开口宽度(包括地下室出入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机动车标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小于1.2车位/户;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小于0.5车位/户。
拟建建筑室内标高:不高于就近已建道路中心线标高0.3米。
九、按相关技术规范配建相应规模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社区用房:每10000㎡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20㎡(每个社区建筑面积总和不低于200㎡,其中5000户以上或人口12000人以上的社区不得低于300㎡,新建住宅小区不小于20㎡/100户,小区级不低于400㎡),且须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至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使用要求,具备通风、采光且配套独立的水、电、通信等条件。(可统筹设置超市)
(二)老年人服务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不小于0.1㎡,且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3‰(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必须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一层或二层,同时符合国家关于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规范要求。
(三)物业管理: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使用要求,具备通风、采光且配套独立的水、电、通信等条件。
(四)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信报箱、通信网络广电设施、充电桩、垃圾收集点、安防设施)的设置需要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十、按法规政策规定、有关专项规划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节水节能及雨水收集设施、环保设施、供配电设施、邮政通信设施、网络光纤设施、燃气管道设施、人防工程等设施。
十一、规划、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规划条件规定进行方案设计的,将按《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的意见》(玉政发〔2013〕177号)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其他规划要求:
(一)除建设用地外土地不得占用。
(二)具体技术指标以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三)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到我局申请领取规划控制点坐标。
(四)本规划设计条件自送达之日起一年有效,逾期自行失效。在地块建设方案报批前,若遇城市规划调整,地块建设方案应服从调整的城乡规划。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华宁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涉及环保、消防、人防、抗震、交通等有关方面管理要求的,请事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述要求应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文本。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请将合同副本及地块附图各一份送达我局,以便据以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并通知土地受让方按《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我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该地块规划条件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具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若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30日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华宁县规划管理所,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办宁昌街5号住建局二楼,联系电话:0877-5011057(华宁县规划管理所)。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