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华宁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城关汽贸城项目规划控制条件的函》(华国土资函〔2018〕51号),经我局研究,核定规划条件如下:
规划条件出具依据 | 《华宁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11—2030)、《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修订版)、《华宁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华宁县南过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
基本 情况 | 拟供地 地块 | 城关汽贸城建设项目 | |
申请 单位 | 华宁县国土资源局 | |
国土局来文号 | 华国土资函〔2018〕51号 | |
地块 位置 | 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城关社区居委会 | |
地块 四邻 位置 | 东 | 临建设用地 | |
南 | 临20米规划市政道路 | |
西 | 临宁城尚居小区 | |
北 | 临南过境路 | |
用地 面积 | 总用地面积 | 20667平方米,约31.0005亩 | |
建设用地面积 | 20667平方米 | |
代征道路面积 | —— | |
代征绿化面积 | —— | |
代征洪道面积 | —— | |
用地 性质 | 商业用地 | |
建设项目 性质 | □住宅 (□商品房 □其它) □行政办公 ■商业金融 □文化娱乐 □体育 □医疗卫生 □大专院校 □科研设计 □中小学 □幼托 □工业 □仓储库场 □市政设施 □其它 | |
环境 容量类 | 建筑密度(%) | D≤40 | 容 积 率 | 1<FAR≤2.7 | |
绿地率(%) | ≥25 | 建筑限高(m) | ≤24 | |
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m) | 项目用地被东市街延长路(道路红线为15米)划分成两个地块,北边为A地块,南边为B地块; A地块北边建筑退让52米南过境道路红线不小于5m;西边建筑退让15米规划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3m;南边建筑退让20米市政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3m; B地块北边建筑退让52米南过境道路红线不小于5m;东边建筑退让15米规划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3m;南边建筑退让20米市政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3m; | |
|
|
建筑退用地边界(m) | A地块东边退让用地红线边界8.3米。 | |
建筑间距(m) | 满足《华宁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的日照、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视觉干扰、防灾、通风、工程管线敷设和建筑保护等要求。 | |
日照 要求 | 日照需满足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9:00—15:00)获得满窗日照不小于连续一小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 |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类 | 通信网络广电 设施 | 按相关技术规范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通信管道、设备间及建筑内配线管网。 | |
充电桩 | 商服用地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 |
垃圾收集点 | 按服务半径不超过70米设置垃圾收集点;垃圾不宜露天堆放。 | |
交通类 | 地块与周边街区交通组织要求 |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审阶段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做好地块与周边道路、地块内部的交通组织。 | |
出入口设置 | 是否涉及公共交通站点(公交、出租) | 否 | |
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要求 | 具体位置可根据《华宁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设置,出入口设开敞空间。 | |
禁止开口路段临时或消防出入口设置要求 | 可设置消防或人行出入口 | |
停车位设置 | 普通机动车(个) | 商业部分按0.8车位/100m²地上建筑面积(含地下商业面积)计算。 | |
货运停车(个) | —— | |
非机动车(个) | 商业部分按2车位/100m²地上建筑面积(含地下商业面积)计算。 | |
社会停车场 | —— | |
市政配套设施 | 排水 | 根据排水需求同步规划给水设施,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相衔接 | |
电力 | 与城市管网衔接,按项目特点和规范要求做好规划设计 | |
通信 | 要求光纤管网必须入户,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消 防 | 满足消防相关要求 | |
给水 | 根据给水需求同步规划给水设施,给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相衔接 | |
防 灾(地质灾害) | 满足综合防灾的相关要求 | |
城市 设计类 | 规定类 | 户外广告与公共标识 | 与建筑方案一体化设计,并满足相关要求,统一预留户外广告、公共标识牌位置,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绿化方案要求 | 绿化方案报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
红线控制要求 | 北边南过境路红线宽52米,中部规划市政道路红线15米,南边规划市政道路红线20米 | |
绿线控制要求 | —— | |
蓝线控制要求 | —— | |
紫线控制要求 | —— | |
黄线控制要求 | —— | |
竖向控制要求 | 道路高程 | 城市道路四邻竖向高程,南过境路以现状道路标高为准,规划道路以规划标高为准 | |
排水 | 与市政管网衔接 | |
建筑风貌 | 1、用地周边禁用实体围墙。 2、一层临城市道路建筑禁用卷帘门。 3、临城市道路一侧阳台统一封闭,同步规划、审查、审批、验收;内侧阳台给出具体封闭设计方案,同步规划、审查后期按需审批。 4、建设用地内部的化粪池、排污管、排污沟等排水附属设施不宜临城市道路设置,若只能临城市道路设置,建筑外墙裸露管道颜色须与建筑墙面色彩一致。 | |
夜景亮化 | 夜景亮化设计方案,同步规划、审查、审批、验收 | |
引导类 | 建筑体量 | 美观、协调,尺度适宜 | |
建筑功能 | —— | |
建筑风格 | 以现代建筑风格为主 | |
建筑色彩 | 色彩明亮,简洁大方 | |
装饰材料 | 一层临街建筑要求使用有质感的装饰材料如干挂石材、高档仿砖面材、景观文化石等。 | |
建筑群体组合 | 建筑要有透明度、建筑群体之间要有通透度 | |
高层建筑轮廓线、建筑连续贴线 | 处理好建筑界面的连续度、通透度 | |
海绵城市建设 | 1、应满足《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2、绿地应建设下沉式绿地,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的50%,充分利用现有绿地入渗雨水。 3、适宜采用的设施:透水铺装、绿色屋顶、植生滞留槽、下沉式绿地、蓄水池、生态树池、植草沟。 4、商业内非机动车道路、人行道、游步道、广场、露天停车场、庭院必须采用透水铺装地面。非机动车道路可选用透水沥青路面、透水性混凝土、透水砖等;人行道、游步道可选用透水砖、碎石路面、汀步等;露天停车场可选用草格、透水砖等;广场、庭院可选用透水砖等。 | |
绿色建筑设计 | 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在文本中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专篇中应体现华宁县的地域特点,符合易操作、有成效的绿色技术体系,并附相关节能分析说明。 | |
环保相关要求 | 废弃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排放、噪音满足环保相关要求。 | |
方案报审及成果要求 | 规划与方案设计审查阶段 | 1、报送文本要求如下:设计资质、设计说明书(含投资估算表)、规划总平面图纸(含建设基地用地界线、相关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各部分尺寸、基地内外的建筑外墙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建筑物层数和高度、绿化配置、车位、道路交通等),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叠加实景的两个以上效果方案(含整个地块的鸟瞰图、建筑单体效果图)、整体夜景效果图;必要的专题分析图(包括上位规划、区位分析、现状分析、功能分析、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图、道路交通分析、消防分析、地形分析图、绿地布置图、防灾减灾分析图、日照分析图及报告等); 2、委托设计资质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至少两个规划方案报我单位后择优定案实施(对比方案要求至少提供总平图及效果图)。 3、光盘内容要求如下:原始地形图、全套文本图件、总平面图。文档类电子文件采用.doc格式,CAD文件采用.dwg文件,图形类电子文件采用低版本.dwg格式的CAD文件,扫描类电子文件采用JPG格式。 | |
方案审查通过阶段 | 规划与设计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核发规划与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建设单位按通知要求完善方案设计,并附审查通过的施工总平面图,报我局备案。 | |
其他事项 | 1、除建设用地外土地不得占用。 2、涉及人防、防震减灾、环保、绿化部门、抚管、水保、林业、文物保护、交通等其他部门须提供相关部门批复意见(原件)。 3、建盖非机动车车棚,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配套设置相应充电设施。 4、未尽事项按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执行。 5、本规划条件作为供地及规划建筑设计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条件规定的各项指标和要求。如需调整,必须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条件。取得本规划条件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6、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到我局申请领取规划控制点坐标。 7、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玉溪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8、上述要求应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文本。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请将合同副本及地块附图各一份送达我局,以便据以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并通知土地受让方按《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我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 | | | | | |
其他规划要求:
(一)除建设用地外土地不得占用。
(二)具体技术指标以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三)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到我局申请领取规划控制点坐标。
(四)本规划设计条件自送达之日起一年有效,逾期自行失效。在地块建设方案报批前,若遇城市规划调整,地块建设方案应服从调整的城乡规划。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玉溪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上述要求应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文本。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请将合同副本及地块附图各一份送达我局,以便据以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并通知土地受让方按《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我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该地块规划条件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具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若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华宁县规划管理所,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办宁昌街5号住建局二楼,联系电话:0877-5011057(华宁县规划管理所)。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