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县城管理,提升县城人居环境,推进全县创卫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创卫目标如期实现,切实解决县城“脏乱差”等城市管理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市容干净整洁、经营秩序井然、卫生环境优美,构建良好的城市综合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2019年3月20日至12月31日止
二、整治范围
华宁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开展
三、整治内容
(一)市场秩序整治。全面清理县城街道随意摆摊设点、乱摆乱卖、以街为市、无证经营、超许可范围违规经营、出店等违法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要依法取缔和查处。
(二)临违建筑清理。依法拆除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的临违建(构)筑物。尤其是县城过境路一线、各生活小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小组、批后加建、抢建、偷建的临违建筑予以拆除,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户外广告治理。重点清理整治县城范围内设置不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店招店牌、公益性公示栏及非法张贴、散发各类非法小广告、沿街乱贴乱画、乱涂等现象。
(四)环境卫生整治。一是清理整治县城区各街道,校园周边、街巷院落、城中村、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差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突出问题。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城区建筑施工场地运输车辆整治力度,施工车辆车轮不准带泥土出入县城,建筑垃圾、渣土要求封闭运输,严禁泼撒街道路面。三是全面清理各类垃圾乱丢乱放,沿街污水乱排乱倒等街道路面乱开乱挖突出问题。四是加强县城沿街遮阳棚管理。对不符合城市管理规范要求,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遮阳棚要进行整改和拆除,如在规定时限内不愿自行拆除的,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强制拆除。五是严禁擅自驾驶拖拉机、农用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驶入县城。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入城的,必须到华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有关《临时入城通行证》。如违反规定或擅自驾驶车辆入县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县城犬只管理。禁止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随意放养犬只或排放大小便,经发现将由城市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容或处理。
(六)责任追究。如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县城整治过程中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告知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