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完善华宁县住房保障体系,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民生工程精准落地,根据《华宁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等规定,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8月22日举行《华宁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听证稿)》听证会,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公告发布情况。2025年7月22日,在华宁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华宁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听证事项、时间地点、代表与旁听人员名额及产生方式、报名要求等;2025年8月6日,发布《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华宁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明确听证会具体时间(8月22日下午15:00)、地点(县住建局2楼会议室)、主持人(黄钰,县住建局副局长)、决策发言人(黄勇,县住建局房管所所长)、听证监察人(张其定,县司法局副局长;潘薇,县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员)及25名听证代表名单。
参会情况。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5人,实到23人;应到听证监察人2人,实到2人;应到旁听人3人,实到3人。实际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符合听证相关规定。
二、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采纳及不予采纳情况
(一)准入与资格审核相关
1. 建议明确“无自有产权住房”范围:代表提出,第七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未明确需明确申请地具体范围(如城区、城乡结合部社区),需进一步细化。
采纳:在第七条补充释义,明确“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县城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城关社区、上村社区、甸尾社区、宁泉社区、河滨社区、西门社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乡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集镇的社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2. 建议完善多部门联审机制:代表建议,第八条多部门联合审核环节需明确各部门审核时限与衔接机制,避免周期过长。
采纳:在第八条中明确由县住建局组织联审,审核环节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建议明确县委人才办工作职责:代表建议,第八条第二款“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各类人才的购买资格”建议更改为“县委人才办负责审核人才类别”。
采纳:将第八条第二款“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各类人才的购买资格”修改为“县委人才办负责审核人才类别”。
4. 建议“取消所有户籍限制”:代表提出取消申请人户籍限制,允许非本地户籍人员自由申请。
采纳:第八条规定:华宁县公安局只需要审核身份、户籍的真实性,不需要审核是否为本地户籍。
(二)运营与管理相关
1. 建议细化特殊人群租金优惠:代表提出,应针对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制定租金减免政策,明确减免标准与申请流程。
采纳:在第十三条明确了特殊人群的范围,可享受优先配租权力。但由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政府只能鼓励管理运营企业自愿进行租金优惠,不能强制要求。
2. 建议调整搬迁期时间为1个月。
采纳:在第十八条明确“对应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安排1个月的搬迁期”。
3.建议明确搬迁期租金规则:代表询问,第十八条“腾退房屋设定的搬迁期”是否收取租金?需进一步明确。
采纳:在第十八条明确“搬迁期内按原租金标准缴纳费用;搬迁期满未腾退的,按原租金标准收取费用,并按日加收10%滞纳金。”。
4. 建议强化违规转租监管:代表建议,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私下转租、出借的查处力度,明确惩罚措施。
采纳: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退出与衔接相关
1. 建议设置退出过渡期:代表提出,退出机制应设置合理过渡期,避免因突发情况导致群众“无居可住”。
采纳:在第十八条补充“因重大疾病、失业等突发情况无法按期退出的,可申请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缴纳费用”。
2. 建议完善数据库动态更新:代表建议,定期更新申请人信息数据库,对婚前共同申请、婚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需明确房源调整规则。(婚后不符合条件主要在于复核有无婚后买房)
采纳:新增“数据库动态管理条款”,每半年审核一次申请人资格,并更新申请人信息数据库;婚前夫妻双方各自申请的,婚后需退出一套,合并房源,若婚前有共同居住人的,退出一方的同住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享有该房源的优先申请权利。
(四)文本规范与审核相关
1. 建议修正文本错漏并加强审核:代表指出,《管理办法(听证稿)》存在多处错字漏字及语句不通问题,如第八条中“申请人对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多1个“对”字,第十四条“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语句不通顺;部分条款表述不严谨,易引发歧义,建议对全文认真审核修改。
采纳:立即组织人员对《管理办法》全文进行核查,删除第八条多余的“对”字,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以及需要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后续加强文本审核,确保文本无错漏、语句通顺、表述严谨。
(五)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无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7日
附件1.华宁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