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根据《华宁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若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与华宁县农经局联系。
联系人: 王 玲 联系电话:0877-5011402。
附件:关于《华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听证报告。
华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关于《华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华宁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华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华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华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证会于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下午15点至17点50分在华宁县农机管理站二楼会议室举行。共邀请听证监察人2名,听证代表23名,记录人2名,旁听人7名,其中,实际到会听证代表20名,请假2名,缺席1名。
三、听证代表对《华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意见及建议
实际到会的20名听证代表进行了发言,对《华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情况如下:
(一)修改第一条制定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删除《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采纳。采纳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进行了修改,《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尚未进行新的修改;《华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多处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二)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编制的实用型村庄规划已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应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要求。
采纳。采纳的理由:
现在新农村建设需要“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三)第七条第二款“未制定村庄规划的,不得组织实施宅基地建房”,操作性不强,因为大部分村组未作村庄规划,建议修改。
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未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前,不得进行农村住房建设”。
(四)第十条第一款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编制,报自然资源局批准,改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款原则上主干道不少于6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外墙色调统一,外立面白墙青瓦,宅基地建房的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半和层高不得超过3.6米,建议删除,由具体的乡村规划制定。
采纳。采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做乡村规划的时候,根据各地在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时具体制定并执行。
(五)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宅基地使用权人提出需回原籍批地建设住宅的,需召开村(居)民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由村(居)民小组提出书面报告,经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四款经批准回原籍建设住宅,新建住宅用地面积与祖遗房用地面积不一致的,由村(居)民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处理。”
采纳。采纳理由:
不属于本村民小组成员回原籍批地建房,政策法律依据不充分,村组不好管理。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小组应当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逐级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采纳。采纳理由: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三种情形有法律依据,可以依法收回,不用召开代表会议同意。
(七)删除第二十四条第八款“宅基地建房应当使用有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检验合格证明的合格产品”;第九款“禁止使用无质量保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一款“宅基地建房项目完工后,建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第十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建房单位或者个人的建房行为是否符合准建证的要求进行验收”;第十三款“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第十四款“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第十五款“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无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假冒伪劣的钢材、水泥、沙石、木材等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采纳。采纳理由:
以上条款与宅基地审批管理无关。
(八)修改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改为“国家公职人员”。
采纳。采纳理由:
涉及宅基地审批的不全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含事业人员等。
(九)第三十四条应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
采纳。采纳理由: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华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