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扶贫办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扶贫办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华宁县委办公室、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宁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办发〔2015〕31号)、《中共华宁县委办公室、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华宁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华办通〔2016〕2号)、《华宁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华宁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和省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华财发[201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扶贫办各股室以及本办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单位各股室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差旅活动、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差旅费标准依据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差旅费的保障范围:单位工作人员到宁州街道政府公路里程10公里范围外的村委会执行公务属于出差,给予报销差旅费。鼓励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行政区域外执行公务(详见附件3)。
第七条 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工作人员到宁州街道办公路里程10公里范围内的村委会执行公务属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详见附件2)。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自行负担出行费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本单位干部出差,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或动车(高铁)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乘坐轮船为三等舱,乘坐飞机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飞机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严格遵守审核确定备案的路线,不得随意改变行程。若需改变行程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乘坐,并在回单位十个工作日内到纪委补齐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四条 在规定区域内出差有关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的规定(详见附件5):
1.个人不能提供双程或单程乘坐交通工具票据的,按《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附件4),给予报销双程或单程补助。
2.个人一次到同方向的两个以上不同目的地出差,只能按《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最远目的地的标准给予报销补助。
3.个人一次到不同方向的两个以上不同目的地出差,按《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分别给予报销不同目的地补助。
上述3种情形,个人在报销交通补助时,须凭单位领导签字批准的出差任务、目的地、往返时间等材料作为报销的凭据,补助个人城市间交通费,在差旅费中列支。同时,个人除按照《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报销双程或单程的补助外,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天仍可以报销80元的市内交通费。
由单位派车、单位租车到上述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出差,个人不得报销出差期间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费和《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规定的城市间交通补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差旅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选择入住,(一)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二)赴省内出差的: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县处级、乡科级及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80元;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县处级、乡科级及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中:县内下乡因公务当天无法完成须住宿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可在标准范围内住同等价格的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包干使用。赴省内州市和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伙食费,其中:县内下乡的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50元。
享受生活补贴的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不享受伙食补助,其生活补贴按县委、县政府规定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在住宿或公务活动地点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支付餐费。伙食费交纳标准,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标准交纳。到县外基层单位或群众家用餐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到县内基层单位或群众家用餐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50元,其中: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
接待单位安排在宾馆饭店就餐的,应尽可能按规定直接向宾馆饭店交纳伙食费,并由宾馆饭店开具发票,也可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在单位食堂就餐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在群众家里用餐的,按实际用餐情况直接交纳伙食费,必要时可要求收款人开具收条;由接待单位安排在群众家就餐并已由接待单位统一结算餐费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接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就餐后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和结清伙食费,严禁拖欠。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详见附件6)、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并填报差旅费报销单(详见附件7)。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单位工作人员赴华宁县城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由出差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股室应当加强对本股室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股室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股会同有关股室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华宁县“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暂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