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5-01号
当事人名称: 玉溪宇天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4MA6Q0DBL92
地址: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河滨路5号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华宁县宁州镇大栗树箐的采石场约200平方米成品(公分石、瓜子石)露天堆放,未入库,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1)2025年4月16日,调取的玉溪宇天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与调查情况相符合,构成违法主体。(2)2025年4月16日,调取的《关于华宁县大栗树箐珠山采石场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华环审〔2020〕15号)、《华宁县大栗树箐珠山采石场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取页证实:玉溪宇天实业有限公司成品堆场需设置顶棚及三面围挡。
2.当事人陈述:2025年4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溪宇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雪松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马雪松证实:该公司大栗树箐采石场约200平方米成品(公分石、瓜子石)露天堆放,未入库,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3.证人证言:2025年4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溪宇天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田剑云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田剑云证实:该公司大栗树箐采石场约200平方米成品(公分石、瓜子石)露天堆放,未入库,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4.视听资料:2025年4月15日拍摄照片证明玉溪宇天实业有限公司大栗树箐采石场约200平方米成品(公分石、瓜子石)露天堆放,未入库,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玉溪宇天实业有限公司大栗树箐采石场约200平方米成品(公分石、瓜子石)露天堆放,未入库,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5-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