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5-03号
普长伟:
公民身份号码:53242519730706xxxx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甸尾社区沙果村27号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对华宁星程活性氧化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
华宁星程活性氧化钙有限公司位于华宁县宁州街道岔那村委会小箐村的年产15万吨石灰石矿山转型升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你作为华宁星程活性氧化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1)2025年4月11日,调取的华宁星程活性氧化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普长伟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与调查情况相符合,构成违法主体。(2)2024年4月22日,调取的华宁星程活性氧化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石灰石矿山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关于年产15万吨石灰石矿山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华宁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关于同意华宁县星程活性氧化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灰石矿山转型升级项目备案内容变更的复函》(华工商科信函〔2019〕3号)、华宁星程活性氧化钙有限公司增值税及附件税费申报表,证实华宁星程活性氧化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石灰石矿山转型升级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2.当事人的陈述:2025年4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宁星程活性氧化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长伟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普长伟证实:该公司年产15万吨石灰石矿山转型升级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3.证人证言:2025年4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宁星程活性氧化钙有限公司总经理普隽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普隽证实:该公司年产15万吨石灰石矿山转型升级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4.视听资料:2025年4月11日运用无人机拍摄照片证明华宁星程活性氧化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石灰石矿山转型升级项目正在生产。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华宁星程活性氧化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石灰石矿山转型升级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已投入生产。
华宁星程活性氧化钙有限公司的年产15万吨石灰石矿山转型升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5-0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