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5-04号
杨继华:
身份证号:532425********0655
住 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
职 务:华宁县杨继华生猪养殖场经营者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对你经营的华宁县杨继华生猪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华宁县杨继华生猪养殖场部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通过管道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1)2025年5月29日,调取的经营者杨继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与调查情况相符,构成违法主体;调取的现场负责人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实杨*已获得杨继华授权作为其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2)2025年5月30日,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档案室调取的《华宁县杨继华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华环验〔2014〕18号),证实杨继华经营的华宁县杨继华生猪养殖场项目为规模化养殖且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并通过验收,养殖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严禁外排,畜禽粪便统一收集后,存放于堆粪间作为有机肥施用。(3)2025年6月5日,调取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证实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COD为400mg/L、氨氮为80mg/L。(4)2025年6月5日,调取的《监测报告》(华环监字[2025]33号)显示外排养殖废弃物COD浓度2320mg/L、氨氮浓度365mg/L,证实杨继华经营的华宁县杨继华生猪养殖场外排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5)2025年7月10日,杨继华提交的《杨继华(生猪养殖场)环境问题整改报告》,证实杨继华已停止排污行为,并对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
2.当事人陈述:2025年5月2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杨继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继华证实:杨继华为华宁县杨继华生猪养殖场的经营者,养殖场2009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经营至今未办理过营业执照;养殖场部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进养殖场围墙外的一条农灌沟。
3.证人证言:(1)2025年5月2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负责人杨*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证实:杨继华为华宁县杨继华生猪养殖场的经营者,养殖场2009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经营至今未办理过营业执照;养殖场部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进养殖场围墙外的一条农灌沟。(2)2025年6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杨*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杨*证实:对监测报告(华环监字[2025]33号)监测结果无异议,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后已及时将管道进行封堵,接着进行储存池改造。
4.视听资料:2025年5月29日,拍摄照片证明:在现场负责人杨*的陪同下,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养殖场外排粪污进行了采样;杨继华经营的华宁县杨继华生猪养殖场部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进养殖场围墙外的一条农灌沟。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025年5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在现场负责人杨*的陪同下,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养殖场外排粪污进行了采样;杨继华经营的华宁县杨继华生猪养殖场部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进养殖场围墙外的一条农灌沟。(2)2025年6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养殖场储存池外排管道已进行封堵,现场正在进行畜禽养殖粪污储存池改造。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 8月 8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5-0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因《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未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定,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及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的态度,且你为个体户,经济承受能力较弱,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