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6〕5-01号
华宁泉乡古建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MADWJHXR0F
住 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铁埂社区居民委员会莲花塘工业园区原煤厂办公区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在你公司经理羌XX陪同下组织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梭式窑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排放废气进行采样监测,2025年10月9日出具监测报告(华环监字[2025]59号)显示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68mg/m3(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0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27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1)2025年10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身份。(2)2025年10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姜X和羌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代理权限、被询问人身份。(3)2025年10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云南华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宁泉乡古建筑陶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块仿古砖瓦建设项目入园的通知》(华产规字〔2024〕9号)、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关于年产1000万块仿古砖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华环审〔2025〕2号),证明你公司年产1000万块仿古砖瓦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手续。(4)2025年10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华环监字[2025]59号),证明你公司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54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24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68mg/m3。(5)2025年10月15日,由姜X签字的《监测报告》(华环监字[2025]59号)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已收到并知晓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浓度限值的监测结果。(6)2025年10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修改单、《排污许可证》提取页,证明你公司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200mg/m3,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50mg/m3,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3。(7)2025年11月17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2.当事人陈述:2025年11月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姜X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10月15日,监测报告(华环监字[2025]59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知晓超标情况后正在积极对建设的窑炉、环保设施进行改造升级。
3.证人证言:2025年10月1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理羌XX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9月28日,监测人员采样监测当天你公司3座梭式窑正在调试,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对采样过程及样品没有异议;2025年10月15日,监测报告(华环监字[2025]59号)已送达你公司。
4.视听资料:2025年9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由羌XX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梭式窑正在调试,在经理羌XX的陪同下,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梭式窑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排放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025年9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在你公司经理羌XX的陪同下,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梭式窑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排放废气进行采样监测,采样监测当天你公司3座梭式窑正在调试,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2)2025年10月1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你公司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68mg/m3,超过排放浓度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 11月 27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5-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5年12月3日你公司提出请求给予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复核,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进行裁量计算,裁量结果取整:¥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裁量等级取值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1个,即颗粒物,裁量等级1;(2)排放去向或区域:工业区,裁量等级2;(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1;(4)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100%以上200%以下,裁量等级4;(6)小时烟气流量:1000标立以上1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2。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4-0.7;(2)行政相对人类别: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等级3;(4)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项目,裁量等级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