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6〕5-02号
当事人:云南科鼎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荣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4MA7BMU9922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九甸村华盘公路东侧
2025年10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在2025年6至8月检测过程中,6辆车(云F9617G、云AHV356、云GSA079、云GVF962、云FZE626、云F615QW)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开展检验,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或采样探头脱落的情况下,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6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1)2025年10月28日,云南科鼎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身份;(2)2025年10月28日,云南科鼎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杨荣明、杨XX、马XX、施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代理权限;(3)2025年10月28日,云南科鼎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杨XX、马XX、施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4)2025年10月28日,云南科鼎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你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5)2025年10月28日,云南科鼎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开展检验,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或采样探头脱落的情况下,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6)2025年10月28日,云南科鼎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定期开展检定且检定合格。
2.证人证言:2025年10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杨XX、马XX),证明你公司在车辆检验过程中,部分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或采样探头脱落的情况下,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2025年11月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施XX),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费收费标准。
3.视听资料:2025年10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或提取的《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由杨XX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验线正常使用;检验线安装监控摄像头并对检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轻型货车等其他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检测费为90元/辆;对车辆(云F9617G、云AHV356、云GSA079、云GVF962、云FZE626)开展检验时,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对车辆云F615QW开展检验时,采样探头脱落。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在2025年6至8月期间,对6辆车(云F9617G、云AHV356、云GSA079、云GVF962、云FZE626、云F615QW)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开展检验,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或采样探头脱落的情况下,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5-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进行裁量计算,裁量结果取整:¥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裁量等级取值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上10辆以下,裁量等级3。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1-0.4;(2)行政相对人类别: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含登记表)的项目,裁量等级1;(4)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含排污登记)的项目,裁量等级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0.00元(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
2.处罚款¥1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