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5-06号
当事人: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普绍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MA6Q306X6Y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青龙镇海迤村民委员会雷打石沙场
2025年10月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位于华宁县青龙镇海迤村民委员会雷打石处水洗非金属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5年3月中旬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一条非金属矿石破碎水洗生产线(鳄式破碎机1台、圆锥破碎机1台、直线振动筛1套、传送装置、螺旋分级机2套、压滤机2台、泥浆罐1个,循环水池1个及办公用房)。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1)2025年10月22日,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身份;(2)2025年10月22日,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代理权限;(3)2025年10月22日,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提供的普绍平、普绍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4)2025年10月22日,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提供的《云南华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班网上竞租成交确认书》,证明你公司租用云南华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场地建设水洗非金属矿项目;(5)2025年10月22日,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项目的申办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项目总投资;(6)2025年10月22日,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证明你公司2025年1月17日委托云南环鑫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文件;(7)2025年10月22日,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洗非金属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证明2025年9月19日你公司水洗非金属矿项目通过专家评审会;(8)2025年10月22日,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提供的《青龙镇海迆村委会雷打石水洗非金属矿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查询情况》,证明你公司水洗非金属矿项目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9)2025年10月22日,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提供的《青龙镇海迆村委会雷打石水洗非金属矿项目选址意见书》,证明你公司水洗非金属矿项目经过相关部门审查;(10)2025年10月22日,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提供的《华宁县土地要素预查询结果》,证明你公司水洗非金属矿项目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边界外;(11)2025年10月22日,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青龙镇海迆村委会雷打石水洗非金属矿项目涉及青龙河河道管理范围的查询意见》,证明你公司水洗非金属矿项目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12)2025年12月2日,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你公司水洗非金属矿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2.当事人的陈述:2025年10月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绍平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普绍平证实: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位于华宁县青龙镇海迤村民委员会雷打石处水洗非金属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5年11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绍平进行第2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普绍平证实: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位于华宁县青龙镇海迤村民委员会雷打石处水洗非金属矿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与投资备案证金额有差异。
3.证人证言:2025年10月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厂长普绍飞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普绍飞证实: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位于华宁县青龙镇海迤村民委员会雷打石处水洗非金属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视听资料:2025年10月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由普绍平签字确认),证明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砂石项目已经开工建设。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中旬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一条非金属矿石破碎水洗生产线(鳄式破碎机1台、圆锥破碎机1台、直线振动筛1套、传送装置、螺旋分级机2套、压滤机2台、泥浆罐1个,循环水池1个及办公用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项目类别 12“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中“全部(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位于华宁县青龙镇海迤村民委员会雷打石处水洗非金属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5-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进行裁量计算,裁量结果取整:¥13000.00元(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裁量等级取值如下: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5;(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3)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3。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1-0.4;(2)行政相对人类别:非重点监管单位,裁量等级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裁量等级4;(4)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项目,裁量等级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3000.00元(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2.函告玉溪华宁旭鼎沙石有限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