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玉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现发布以下22条措施:
1.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县级有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在位、靠前指挥,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职责,强化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及时掌握疫情,及时采取行动,加强联防联控。
2.全县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及卫生防疫工作落实到位。
3.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要积极通过广播、微信、宣传标语、电子显示屏等各种手段和渠道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进行预防控制知识宣传、告知,确保覆盖率达100%;引导公众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倡导少外出、不聚会、勤洗手、常通风、戴口罩。
4.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院开通24小时健康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主动解读疫情防控措施,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
5.在江川方向(原收费站)、弥勒方向(黄磷厂)、澄江方向(者白村)、通海方向(黑箐哨)、宜良方向(禄丰村)设置检测点,24小时对来往车辆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6.设立滞留旅客安置点(华宁大酒店),妥善安置滞留华宁游客。住宿费用游客自理,游客需服从酒店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
7.设立留观点(象鼻温泉度假村)、留验点(县人民武装部基地)、医学治疗点(县人民医院),对需留验和医学观察的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的要求,做好相关收集、处置工作。
8.暂停进出华宁的旅游包车和辖区内的市际班线车、县际班线车、公交车、城市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租赁车营运。
9.全面开展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强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联防联控机制,积极组织发动干部进村入户进行地毯式排查,对1月7日以来,到过外省和从外省返乡(重点是湖北省)的人员以及密切接触史的所有人员进行登记、排查、监测。对体温异常及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和医学观察,对确诊和疑似病例及时收入医院隔离治疗。
10.县内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预检分诊及发热门诊专诊工作,落实医保特殊报销政策,对确诊和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一律实行免费诊疗。
11.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方案、指南和《华宁县防控应急预案》,做好疫情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12.暂停举行集体集会聚餐,取消组团旅游,暂停各类培训活动、农村客事;关停图书馆、影剧院、网吧、KTV、酒吧、书店等公共聚集场所;暂停旅游景区景点,暂停接待旅游团队。
13.各类养老、儿童福利等服务机构实施封闭式管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禁止组织集体活动。
14.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另行通知,全面暂停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和线下培训补习等聚集性活动。
15.开展全县大消毒行动,做好75个行政村人员密集区域、客运站及客运车辆、集贸市场、酒店、超市、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的消毒工作。
1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城乡人居环境专项整治力度,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每个单位、村(社区)和家庭,防止疾病传播。
17.加强市场管控,保供稳价,实时监测主要食品、日用品、防护用品等价格。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18.统筹调配全县防护用品、消杀药品、治疗药物、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等各项物资保障。
19.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严厉打击非法贩卖、加工、经营野生动物行为,关闭活禽宰杀、交易市场。
20.加强医务人员及其他防控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保障。
21.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
22.开通举报电话(0877-5018838;0877-5011492),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各乡镇各部门疫情防控不力、瞒报漏报,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方面问题。对造成疫情扩散、贻误患者救治等严重后果的,严查严处、绝不姑息。
我县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联系方式:
华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7—5011454;
华宁县人民医院、华宁县中医医院:0877—5029916;
华宁县妇幼保健院:13988447368;
华宁县宁州卫生院:18725431120;
华宁县盘溪中心卫生院:13708771087;
华宁县青龙中心卫生院:13759067097;
华宁县华溪卫生院:0877—5081254;
华宁县通红甸卫生院:15912753499;
华宁瑞仁医院:13577746200。
华宁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