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宁县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华政办〔2017〕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华宁县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华宁县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县4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18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通〔2017〕6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C、D级农村危房改造;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市4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改造;到2019年年底连同兜底户农村危房改造全面完成。
(二)基本原则。
1.安全为本。牢牢把握脱贫攻坚目标要求,以实现4类重点对象住户安全有保障为目的,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2.分类实施。根据不同的改造对象和危房情况确定改造方式,合理筹划、科学安排改造工作,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3.扎实推进。科学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计划,确保质量和效果,防止大拆大建和扩大建房面积,避免因房致贫、返贫。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精准核实存量危房。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扶贫办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等部门配合,组织各乡镇(街道)全面完成全县4类重点对象C、D级农村危房现状精准核实工作。与中央、省级危房信息衔接,及时录入信息系统,认定底数,应保尽保。未录入4类重点对象危房信息系统的农户,不得列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自2017年起,同一贫困户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两类政策。
(二)推行适宜的改造方式。一是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C级危房原则上采用加固改造方式。D级危房中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取加固改造方式;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应当拆除重建。大力推广造价低、工期短、安全可靠的修缮加固改造技术。二是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的无力建房的特困农户,通过建设集体周转房、利用集体公房、闲置农房与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额度等多种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三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结合当地实际编制符合政策及群众要求的4种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农户拆除重建参考使用。拆除重建可根据农户意愿选择统规自建、互建或统规联建,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修缮加固及部分无力建房户(如智障等)的拆除重建可采取统规统建,补助资金按合同直接拨付施工队;联建、统建由乡镇(街道)统筹,组织协调好施工队伍、建材采购、工程质量监管等工作,节约成本,强化居住功能。
(三)严格控制建房面积。4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兜底特困户改造房屋的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结合脱贫奔小康的发展需求,新建房屋可按“打二建一”“打三建一”实施基础设计先建一层,待农户增收致富后,再自筹资金加层扩建。拆除重建的宅基地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玉溪市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五)危房改造标准。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认真编制民居设计方案和标准,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导则和指南要求,对当地驻村扶贫工作队、农村危房改造建筑工匠开展培训;要组织技术专家队伍,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并做好验收工作;危房修缮技术标准各乡镇(街道)依据《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指南(试行)2017》和《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手册》的技术要求开展修缮,修缮前按照《农村危房认定报告建议表格》的认定内容,结合危房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华宁县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一户一册统计表》作为修缮加固改造“一户一方案”基础资料,把实施“一户一方案”纳入监督管理,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确保修缮加固改造后有基本的抗震构造措施且连接牢靠、围护结构完善、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整体安全、屋盖修复完好;拆除重建严格落实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施工队伍和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安全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符合抗震标准,改造户住房安全有保障,具备“人畜分离、厨卫入户”基本卫生条件。
三、资金支持
(一)明确各级补助资金支持范围。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通〔2017〕6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华宁实际,我县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平均按照1.7万元/户进行补助,各乡镇(街道)在实施危房修缮加固时统筹使用,其中:2015年以前享受过修缮加固补助政策须重复修缮的对象不能享受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只能统筹使用市、县级补助资金1万元/户予以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拆除重建根据《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加快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直过民族”易地扶贫搬迁及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办通〔2017〕12号)文件要求,按照5万元/户进行补助,对于无力建房户(主要指对于一部分无力建房户由村集体建设产权归集体所有的农村集体公房供其使用)再补助2万元。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补助标准执行《华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华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华扶组发〔2017〕16号)文件规定的补助资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拆除重建补助标准待市级明确后按照上级标准执行。严禁将各级补助资金摊薄用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严禁用于前期、审计等任何名目的农危改工作经费;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以危房改造为名收取农户任何费用。
(二)加大金融支持。通过实施贷款贴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帮助有信贷需求和相应偿还能力的贫困户多渠道、低成本筹集危房改造资金。贷款政策严格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18号)文件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协调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结合建房成本、上级补助,按照“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的原则对4类重点对象拆除重建户提供基准利率及以下优惠贷款支持。各乡镇(街道)要负责督促贷款农户偿还贷款本息,当发生贷款损失时,由县政府和属地贷款金融机构按7:3比例分担。金融机构要指导各乡镇(街道)金融机构建立追偿机制,对于已经采用风险补偿金核销的坏账,通过追偿还款取得的资金,按70%退还财政部门。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中央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统筹支持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脱贫攻坚金融支持范围,积极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和相关配套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乡镇技术组的作用,整合各类资源,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积极引导和发动农户,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乡镇(街道)做好4类重点对象精准识别、危房精准认定、改造技术指导、质量安全跟踪、资金筹措监管等工作。
(二)严格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必须及时补充、更新、完善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全过程的相关危房认定、改造对象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实施改造、验收、兑付及督查检查整改等工作的痕迹资料和信息录入资料,一并归入档案资料,坚持“一户一档”同步建纸质和电子两套一致台账,完成验收的要及时挂农危改标志牌。乡镇(街道)要定期公示工作推进进度和质量安全状况,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监管抽查频率,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确保扶贫工作精准。各乡镇(街道)要有专题研究农危改工作的相关会议纪要及领导适时对工作的批示记录。住建、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及时更新贫困户信息,加强信息共享。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扶贫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监管,加强项目进度调度,开展全县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年中、年终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落后乡镇(街道)约谈制度,及时公开信息,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付监管,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建房保证金”“回扣”“手续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