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宁县2018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华政办〔201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华宁县2018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华宁县2018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08号令)、《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9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华宁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工作方向,坚持“以兵为本,为兵服务”的工作理念,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全面推行量化考核安置和自谋职业、自主就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安置的方针、原则、办法
按照鼓励先进、公平竞争、择优安置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规范、透明和阳光安置的原则,实行实绩考核、量化评分、顺序选岗的安置办法。
三、政府安排工作对象范围
(一)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二)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符合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四、安置程序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统一组织、量化考核、择优安置的办法进行岗位安置。
(一)统一组织。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包括公布安置对象名单、公开安置岗位、组织实绩考核、公布考核成绩、确定选岗排序、组织顺序选岗、公布选岗结果、办理安置手续。
(二)岗位设置。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编制年度安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下达实施。接收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岗位实际,注明具体岗位要求,但不得提供临时或带有歧视性的岗位,不得对退役士兵的安置设置障碍和提出苛刻条件,不得拒绝接收经过考试考核择优安置的退役士兵。
(三)量化考核。成立华宁县退役士兵量化考核工作组,县民政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民政、人社、人武、编办、财政、纪委监察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参与量化考核工作,依据退役士兵本人档案材料记载,对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表现进行量化考核,按下列评分标准规定实行累积计分制。
1.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
2.奖励记分
(1)平时奖励:获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获三等优秀士官人才奖每次计4分,获二等优秀士官人才奖每次计8分,获一等优秀士官人才奖每次计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计30分;获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获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获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荣誉称号每次计50分,获大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每次计60分,获总部(含多总部联合)荣誉称号每次计70分,获中央军委荣誉称号每次计80分(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2)战时立功奖励(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每次计100分(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3)奖励认定: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3.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技师(二级)计7分,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4.残疾等级记分
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30、20、10、5、3、1分(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为准记分)。
5.烈士子女计30分。
6.艰苦边远地区记分
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且享受地区津贴1周年以上,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且享受地区津贴1周年以上,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且享受地区津贴1周年以上,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且享受地区津贴1周年以上,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且享受地区津贴1周年以上,每服役1个月计0.5分(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离休退休费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政干〔2015〕376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7.从事核专业工作并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8.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作战地点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9.减分
(1)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2)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四)择优安置。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退役士兵量化考核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序,依据公示的安置岗位和岗位条件进行现场选岗。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立功受奖次数多者优先;次数相同者,时间在前者优先。当有人放弃选岗时,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至最后一个岗位被选定。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退役士兵按照量化考核名次和涉及接收单位的岗位条件,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签字确认。
(五)选岗要求
1.退役士兵要根据自身条件对照就业岗位条件进行选岗,如果不对照就业岗位条件选岗,所选岗位无效,视为自动放弃选岗,申请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2.退役士兵必须本人参加选岗,不得进行委托,如委托他人进行选岗,所选岗位视为无效,不安排就业。
3.退役士兵必须在县安置部门安排的时间内进行选岗,逾期不选者,视为自动放弃选岗,申请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4.退役士兵按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岗,如果有人放弃选岗,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后,再进行递补选岗。
5.退役士兵按综合成绩排名参加选岗,在选岗时自身条件与公示就业岗位条件不相符合的,视为放弃选岗,申请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签名确认。
五、自谋职业安置
(一)自谋职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提供的安置岗位或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一律不保留安置期和不再安排工作,由本人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实行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发放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家有关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二)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
1.以我县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倍为基数。
2.国家规定服现役二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一年按照我县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40%增发。
六、规范管理,严格审查认定
退役士兵的档案接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不清楚或有疑问的,不作为量化考核的依据。凡在服役期间立功授奖的,需逐一核查证章、证书、喜报、通知书和登记表等原始证件;凡被评为残疾军人的,须经省民政厅审查认定;凡取得部队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证。对被部队开除、自行离开部队、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在农村入伍后转为城镇户口、非我县户口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取消安排工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