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监督局、县疾控中心、各院,局机关疾控妇幼防艾股、医政医管药政中医股:
《华宁县接种单位设置与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华宁县卫生健康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华宁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华宁县接种单位设置与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苗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优化我县接种单位资源配置,强化规范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预防接种规范、安全和有效,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云南省接种单位设置与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2020年版)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20〕16号)的要求,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华宁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接种单位分类
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接种单位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常规接种门诊
负责提供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的接种门诊。在优先保证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前提下,允许同时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村卫生室合格接种门诊除外)。
(二)产科接种室
在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内,负责为在产科出生的新生儿进行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预防接种服务的接种室。
(三)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和外伤后破伤风处置门诊
在符合条件的各类各级医疗机构内,负责提供人用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接种,以及相应的外伤处理和可能需要的被动免疫制剂注射等诊疗服务的处置门诊。
二、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按照《疫苗管理法》规定,各类接种单位均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接种单位设置标准及要求
华宁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省市级《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合理规划设置接种单位,减少疫苗冷链运输层级,逐步取消设在村卫生室和其他医疗机构内不必要的接种单位,加快实现以乡镇卫生院、城区常规接种门诊集中接种为主的预防接种服务模式,确保规范、安全、有效。全县共设置各类接种单位14个,其中:常规接种门诊设置5个(县级1个,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4个),产科接种室4个,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和外伤后破伤风处置门诊5个。
(一)常规接种门诊设置
1.常规接种门诊设置的总体布局:全县共设置示范化常规接种门诊2个:华宁县妇幼保健院,盘溪中心卫生院;共设置规范化接种门诊3个:青龙中心卫生院,华溪卫生院,通红甸卫生院;全县不再设置村级接种门诊。
宁州卫生院从2021年起不再承担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现在常规接种门诊承担的预防接种服务及村级撤销接种门诊后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华宁县妇幼保健院承担;青龙镇、盘溪镇、华溪镇和通红甸乡村级撤销接种门诊后的预防接种服务分别由青龙中心卫生院、盘溪中心卫生院、华溪卫生院、通红甸卫生院接种门诊承担。
2.时间要求:到2020年12月底前,宁州、青龙、盘溪、华溪、通红甸全部取消村级接种门诊,从2021年1月1日起辖区内接种服务分别由县妇幼保健院、青龙中心卫生院、盘溪中心卫生院、华溪镇卫生院、通红甸乡卫生院承担。实现接种单位设置标准化、接种工作规范化、全程监管信息化。到2020年12月底前华宁县妇幼保健院、盘溪中心卫生院建成示范化接种门诊;到2021年6月底前青龙中心卫生院、华溪卫生院、通红甸卫生院建成规范化接种门诊。
(二)产科接种室设置
全县设有产科的4家医疗机构必须设置产科接种室:华宁县人民医院、华宁县妇幼保健院、盘溪中心卫生院、青龙中心卫生院,产科接种室提供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的接种服务。
(三)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和外伤后破伤风处置门诊的设置
全县设3家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和外伤后破伤风处置二级门诊:华宁县人民医院、盘溪中心卫生院、青龙中心卫生院;设2家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和外伤后破伤风处置一级门诊:华溪卫生院、通红甸卫生院。接种门诊严格按照《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诊疗和预防接种服务。
四、工作职责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依法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督导、合格接种门诊评审考核和复审、以及规范化接种门诊的初审等工作。加强辖区接种门诊管理,对不符合设置要求、未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或市民投诉集中的接种门诊,应责令其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撤销其接种门诊资格并予以公示。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疾控妇幼防艾股、医政医管药政中医股和县卫生监督局,要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委内处室分工事项的通知》(云卫办疾控发〔2019〕11号)要求,分别做好预防接种的归口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开展接种单位评审考核工作。
(三)接种单位
各接种单位应按照《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预防接种服务、疫苗使用和冷链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健康宣教,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报送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依照标准规范建设接种单位
县卫生健康局,各级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保障疫苗追溯硬件配置、冷链温湿度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及网络使用等经费到位、设备到位,整体推进我县接种单位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保证接种安全。经指定设置的接种单位的基础设施、区域布局、责任区域划分、人员配备等应符合《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18〕23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19〕8号)等要求。根据现有接种单位所承担的接种工作任务和内容,评估其建设达标情况,整体推进现有需要保留的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接种单位须统一使用“云南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预防接种个案等信息的收集和运用,实现疫苗信息全程可追溯。
(二)各级联动,强化落实,确保效果
县、乡、村各级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接种单位设置与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有效推进,确保预防接种服务不断档、工作不脱节、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不下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实际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90%以上。村级接种单位取消或合并后,其相应的预防接种人员资质保留,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按照属地原则,继续承担辖区应种对象的管理、宣传、主动搜索等预防接种有关工作,并与乡镇卫生院相互配合,通知并组织儿童家长带儿童到接种门诊及时接种。村级接种单位取消或合并后,相应的预防接种设备继续保留,作为当地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等时期使用。
1.仍然实行以村级为单位的考核方式,对接种单位取消或合并后的村级制定以接种率指标为重点的考核标准,作为对卫生院及村级乡村医生工作的重要评价指标;对各级各类接种单位制定以疫苗管理、冷链管理、接种服务规范化、信息管理等为重点的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确保接种率不下滑,预防接种服务规范、安全。
2.提高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针次费,由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和管理儿童的医生共同分配,向村卫生室的基层医生倾斜,并进行合理分配(方案由卫健局另行制定)。
3.严格执行接种时间,方便群众接种:县妇幼保健院服务工实行按日接种,星期六、星期天及节假日不休息;各乡镇卫生院常规接种门诊根据日常业务量保证每周不少于3天服务时间(其中周末至少开诊一天),各常规接种门诊服务周期要向社会公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和外伤后破伤风处置门诊及产科接种室实行全天24小时接种服务。
(三)平稳过渡,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撤并移交相关工作
1.县卫健局领导、疾控妇幼防艾股、医政医管药政中医股、县疾控中心要积极研究、指导好各机构设置工作,指导好撤并后业务、资料信息移交,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各级医疗领导要充分认识接种单位规范设置工作的重要性,按规范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添置必要的硬件设施。按时限要求完成建设和开展工作。
3.各乡镇卫生院要做好辖区内接种人员和群众思想工作,平稳移交业务和信息工作。宁州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接种对象信息、资料及相关信息准确、及时移交到县妇幼保健院;青龙中心卫生院、盘溪中心卫生院、华溪卫生院、通红甸卫生院负责各自辖区内接种对象信息、资料及相关信息准确、及时移交。对不按要求及时、完整移交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接种对象就近服务
1.各接种门诊、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要从规范接种、安全接种、疫苗全程接种可追溯等方面大力宣传接种门诊规范设置对受种对象的好处,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工作存在困难和提出的问题。
2.为了便于信息管理,原则上辖区内接种对象和流动人员要求在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接种。
3.县疾控中心、各接种单位和卫生院要设置咨询服务电话并安排人员值守,受理群众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