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六大亮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亮点颇多。
亮点一:增加可操作性 强化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多项内容,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充实了大量的内容,规定了很多具体明确的制度。从结构上看,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四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增加法律责任,才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威慑力,才能真正担负起保护未成年的责任。违法犯罪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各种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对父母、学校等机关相关人员和相关企业等,如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父母去接受家庭教育、对学校等机关的相关人员可以进行处分,规定了对相关的企业可以进行罚款,严重的要吊销执照等。
亮点二: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 增设强制报告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这两个制度将为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明确了主体、报告内容和法律责任的强制报告制度,是及早发现并干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重要制度。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点,因为孩子太小,受到伤害后,不一定有能力报案,甚至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伤害,司法机关便难以知晓情况并介入。
近年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不同于其他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再犯率高,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隐蔽性更强,故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避免实施过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所有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进行招聘时要到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如在信息系统里发现违法犯罪记录就不能聘用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每年定期进行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如从业人员出现在信息系统中,应根据规定依法解雇。
亮点三: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防控制度
近年来,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预防和处置未成年人受到性侵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在学校保护部分明确规定,学校要建立防治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制度,出现相应案件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要开展和学生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以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的防护能力。
亮点四:加强家庭保护 细化家庭监护职责
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此外,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部分明确了父母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共列举了10项具体监护制度和11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如父母应保障孩子安全生活、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合理管理孩子财产,不能虐待孩子、不能伤害孩子、不得利用孩子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等。
亮点五:针对留守儿童监护缺失 完善委托照护制度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代为照护的情形,即父母有正当理由且实在没办法照护孩子,如父母外出打工;被委托人的身份,即哪些人不能被委托代为照护孩子;父母和被委托人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在社会保护部分也明确规定,村(居)委会要协助当地政府监督被委托人。
亮点六:明确国家监护制度 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监护职责主要分为临时监护职责和长期监护职责。如一时查找差找不到父母或被父母虐待的孩子,被带离父母进行临时安置时,由民政部门代表政府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如父母死亡、确实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无法承担对孩子的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长期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