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要求,结合华宁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编制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规范和推进基层自然资源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的重要举措,华宁县自然资源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职能职责细化完善自然资源领域公开事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华宁县自然资源管理和服务领域。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华宁县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有关事项的村(居)民委员会。本指引出台前相关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三、主要内容
本指引明确了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和方式。
公开事项:明确了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一级事项19项,二级事项57项。
公开内容:此列标注出对应二级事项应公开的关键要素。
公开依据: 列出了公开对应事项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规名称。
公开时限:明确了对应事项的具体公开时限或办理时限。
公开渠道和载体:本指引列出了推荐公开的渠道和载体,根据实际情况在标注范围内至少选择其一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对象和方式:公开对象既包括全社会,也包括特定群体。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的,在本指引中进行了明确。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组织实施
华宁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公开主体责任,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开目录,细化公开内容,并认真实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进作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本指引由华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华宁县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6.2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