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涉文旅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公告
(一)案件名称:华宁同乐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25日,华宁县公安局盘溪派出所向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移交了移送证据材料清单,其反映2023年3月21日,未成年人赵某某、王某某等等2人在你单位KTV包房内消费娱乐并饮用了酒水。2023年11月20日,经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对华宁同乐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实2023年3月21日华宁同乐娱乐有限公司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华宁同乐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当事人华宁同乐娱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单位: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