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涉文旅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公告
(一)案件名称:华宁文兴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一案。
(二)案件情况:根据华宁县公安局2024年3月20日移交的《移送证据材料清单》反映华宁文兴网吧在2024年3月18日存在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2024年3月26日16时00分至2024年3月26日16时40分,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俊伟(25030521011)、张舒文(25030521015)两名执法人员在对法定代表人张从文出示执法证,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并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华宁县青龙镇北街华宁文兴网吧进行检查核实。该场所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MA6K75K641。根据问题线索显示文兴网吧在2024年3月18日01时接纳3名未成年人上网,执法人员在场所内调取2024年3月18日监控时发现,监控损坏无法调取,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该场所电脑登录其管理系统查看2024年3月18日消费记录,该消费记录只显示当日营业总额,不能查询到具体人员消费明细,同时发现该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巡查记录表记录不齐全。2024年3月26日,经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对华宁文兴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27日,华宁文兴网吧法人张从文和现场负责人周海到华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2024年3月18日晚,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在华宁县青龙镇南街的华宁文兴网吧上网的事实。现查明,华宁文兴网吧,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MA6K75K641;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3042400030。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法定代表人:张从文,单位类别:个人独资企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华)文综检(勘)字〔2024〕C-00000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及调查询问时的全部情况;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张从文和现场负责人周海承认了2024年3月18日晚经营场所内的经营情况;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华宁文兴网吧的事实;3.《华宁县公安局移送证据材料清单》1份,证明了2024年3月18日晚,余某某、施某某、张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在华宁县青龙镇北街的华宁文兴网吧上网的事实,同时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还有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文兴网吧运行不规范;4.《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 份,证明该场所证照齐全;5.法定代表人张从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手机拍摄的巡查记录表影印件1份及文兴网吧监控系统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7.网吧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显示法人仍是张从文,但实际控制人变为周海,证明文兴网吧实际控制人未按要求变更备案。华宁文兴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和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结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处罚裁量基准(云文旅规[2023]3号)要求,故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处罚结果: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单位: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