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涉文旅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公告
(一)案件名称:华宁盘溪金莎量贩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根据华宁县公安局于2024年8月2日移交的《关于盘溪镇一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提示函》华公提函〔2024〕16号,反映盘溪金莎娱乐会所在2024年8月1日营业期间接纳5名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2024年8月5日21时00分,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俊伟(25030521011)、张舒文(25030521015)对位于华宁县盘溪镇和谐商贸城33-1号的盘溪金莎娱乐会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向法定代表人李浩田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后,依法检查核实。该场所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共开包房9间有顾客消费,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4MA6NPDET7W。执法人员在场所内调取并用优盘拷贝2024年8月1日监控视频,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该场所电脑登录其管理系统查看2024年8月1日消费记录。执法人员当即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来我局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华宁县公安局移交的《关于盘溪镇一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提示函》华公提函〔2024〕16号及执法记录仪拷贝光盘;二、优盘拷贝盘溪金莎娱乐会所2024年8月1日监控视频备份;三、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共2页;四、对李浩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六、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七、文书编号为(华)文综检(勘)字〔2024〕C-00001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八、法人李浩田身份证复印件1份;九、法人李浩田提供的A88包房消费票据和收款截图1份共3页;十、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1份。
法律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文旅规[2023]3号)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肆元整(344)元。
处罚单位: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