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调整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我县污水处理费自2012年调整至今已11年未作调整,现行执收污水处理费远低于成本,成本与价格倒挂,向用水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已无法满足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营运。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对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污染防治有着重要作用,有利提升居民节约用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付费意识。
二、调整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何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规定:“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三)《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63号)规定:“全省污水处理收费指导标准提高到每立方米1.00元,在省定的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对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和运营的企业,从收费中提取每立方米0.20元的管网建设贴息补助”。
(四)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规定:“除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以外的县辖区污水处理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污水处理费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五)《转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12号)规定:“根据成本监审调查结果,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将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成本水平,一步到位困难的可制定分步调整方案,到2025年底,均应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对目前不在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建立污水处理厂参照农村地区污水处理收费管理的建制镇,要在管网覆盖和处理设施到位后及时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应于2020年底前开征”。
三、调整收费标准是否听取了社会意见
根据2020-2022年污水处理成本监审结论,参考玉溪市部分县(市)区污水处理费现行标准,提出了《华宁县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按定价程序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意见。2023年12月取得《中共华宁县委政法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意备案书》(编号:2023-14号)。
四、调整收费标准是否采纳了群众的意见
采纳了收费标准调整后,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完善计量设施、加大管网建设投入,加强价格改革、价格调整政策宣传的建议。
五、调整后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是多少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1.1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1.2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1.3元/立方米
六、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何时开始执行
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关于调整华宁县城污水处理价格的通知》(华发改价格(2009〕127号)文件。
七、调整收费标准是否会增加用水户经济负担
(一)对居民用户影响分析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0.9元/m³调整为1.1元/m³,每立方米上调0.2元。根据统计数据,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以4口之家为例,户均月用水量一般在20m³左右,调整后方案比调整前多支付4元/月的污水处理费支出,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在居民可承受范围内。
(二)对非居民用户影响分析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1.0元/m³调整为1.2元/m³,每立方米上调0.2元。根据华宁县供排水公司的数据统计,2022年非居民用水户共3704户,每月户均用水26.6m³/月,方案调整后每月户均比调整前多支付5.32元的污水处理费支出,方案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对非居民用户影响不大。
(三)对特种用户影响分析
特种用户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1.1元/m³调整为1.3元/m³,每立方米上调0.2元。根据华宁县供排水公司的数据统计,2022年特种用水户共3户,每月户均用水31.7m³/月,方案调整后每月户均比调整前多支付6.34元的污水处理费支出,方案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对特种用户影响不大,一般是可以承受的。
八、新标准出台后如何加强监管保证政策的落实
一是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事项,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加强联合监管。住建、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对污水处理投入建设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原文链接:华宁县政府信息公开 (huan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