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
分工方案》政策解读
《华宁县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华政办通〔2024〕36号)于2024年11月14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噪声法》有13个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根据《噪声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需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二、主要内容
《分工方案》共涉及《噪声法》中的13个条款,分别为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涵盖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重点领域,本方案逐条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具体职责。
三、出台意义
通过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能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为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有效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