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省和市乡村振兴机构“三定”方案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县乡村振兴局暂定以下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负责组织拟订全县乡村振兴中长期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拟订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组织下达,并配合财政部门指导、督促、检查、监管好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
(四)负责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一平台”运行管理以及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帮扶工作。
(五)负责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
(六)履行农村实用性村庄规划和行政管理职能,动员行业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七)配合做好产业就业帮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扶志扶智等工作任务的落实。
(八)配合做好乡村振兴工作队员的选派和日常管理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