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是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地方性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全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县城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县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配合做好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第四条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机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系统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华宁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中央、省级、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工作,组织抓好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
(二)生态保护与法规宣教股。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中共华宁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华宁县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负责统筹协调局内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制定有关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四)污染防治股。负责全县地表水、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华宁县低碳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及出口、固体废物进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华宁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华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华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华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