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仙湖东部片区水污染治理与清水产流机制
修复工程(华宁段入湖河道综合整治)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抚仙湖东部片区水污染治理与清水产流机制修复工程(华宁段入湖河道综合整治)项目
2、建设单位: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
3、项目性质:新建
4、行业类别:水污染治理 N7721
5、项目地点:华宁县青龙镇海镜、海关社区
6、项目投资: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为3307.24万元,环保投资为3307.24万元
7、项目规模:项目工程包括居乐大河河道治理工程、五车河河道
治理工程、矣渡河河道治理工程,村庄截污工程(居乐村土壤净化
槽建设)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1)受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委托,2014 年5 月云南新世纪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2014 年5 月29 日项目取得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抚仙湖东部片区水污染治理与清水产流机制修复工程(华宁段入湖河道综合整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环审[2014]47 号)。
(2)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于2015 年8 月委托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 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在现场勘察的基础上,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制定了《抚仙湖东部片区水污染治理与清水产流机制修复工程(华宁段入湖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云南尘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依据验收监测方案于2015 年8 月6 日~7 日进行了现场采样、样品分析。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根据现场检查、监测分析结果等,编制了本项目《验收调查表》,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技术依据。(昆环监20160213号)
三、验收监测、调查结论
(一)废水:项目本身属于环保工程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只有附近村庄产生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通过布设截污管网收集,后排入土壤净化槽污水处理系统经土壤净化槽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已建成的湖滨湿地,根据2015 年8 月6 日、2015 年8 月7 日两天监测结果,土壤净化槽污水处理系统出口污染物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
(二)废气:项目大气污染来自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恶臭,主要成份为氨与硫化氢,均为低空无组织排放。工程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较小,且污水处理系统距离最近的居民区约10m,通过加强绿化等措施,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三)噪声:项目建成运行后不产生噪声,不存在对周围噪声影响。
(四)固体废物:项目建设完成后固废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系统产生污泥及收割植物。污水处理系统污泥进行浓缩处理,污泥和收割植物外运至抚仙湖径流区外回收利用或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进行处置。项目营运期固废经以上措施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五)环保管理检查
根据现场对照检查,本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的对策措施已基本得到落实。
(六)竣工验收调查总结论
经现场监测和调查,项目自立项到投入运行的全过程,能够执行环保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建议;设施运转正常;管理措施得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管理要求。根据2015 年8 月6 日及2015 年8 月7 日的监测结果表明,项目生活污水水质可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 标准,即:CODcr≤50mg/L、动植物油≤1mg/L、氨氮≤5mg/L、磷酸盐(以磷计)≤0.5mg/L;废水、固体废弃物均已按照环评及批复中的对策要求进行了有效控制,并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各环保设施均正常稳定运行,综上所述总体上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要求,建议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四、验收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及审核根据验收调查表,该项目建设执行了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基本落实了“三同时”制度,环评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要求基本落实,各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验收组同意通过现场验收。
2016年8月25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华宁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人:华宁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