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企业的补贴政策
(一)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登记注册地在我县范围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在云南省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5类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给予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登记注册地在我县范围内,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按小微企业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给予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登记注册地在我县范围内,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县以下中小微企业。
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给予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餐饮、零售、旅游、 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企业,按实际参保缴费职工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六)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吸纳城镇失业1年以上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七)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一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对个人的补贴政策
(一)鼓励各类群体返乡创业。对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等群体返乡入乡首次 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脱贫劳动力半年以上)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6000至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给予基层就业奖补。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县辖区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三)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县辖区内乡镇村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对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户)外出务工人员的奖补政策
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户)到省外务工3个月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每年可申请一次。
联系电话:5018606、5018806
华宁县劳动就业服务局
2022年8月3日